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欠缺生效要件而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无效合同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
两者的定义差异甚大。
所谓民事行为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并实施完毕的民事合同或协议,由于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其实施条件无法满足民事行为的生效标准,故而从一开始便注定不会表现出当事人希望达成的效果,成为一项无任何约束力的民事行为。
而在合同领域中,则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是:一份合同虽然已经达到了成立的要求,但是却因为缺乏有效效力的基本要素——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其内在包含的内容与外在呈现的形式都遭到了违犯强制性的规定以及社会共同利益的情况,所以被依法确定为无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赋予了撤销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撤销或者变更的权利。无效合同则是指尽管合同已经依法成立,但是由于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共利益等因素,缺乏有效订立所应具备的条件,因此被认定为无效,无法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如果其中的某些条款被判定为无效,这并不影响其他合法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