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可定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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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定罪。《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可定罪吗

一、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可定罪吗

可以定罪。

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预备阶段可以定罪吗

尽管犯罪预备行为暂时并未直接侵犯并危及罪犯客体,然而在客观上恶意地给罪犯客体带来了即将实现的重大威胁。

正因为如此,犯罪预备行为仍然具备显著的社会危害性,为此,它理所当然应受到制裁。

当务之急是要追究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考量到犯罪预备行为本质上并未真正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尚且未能对社会构成实际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预备犯,法律有条件地允许其相较于已完成犯罪行动的情况下,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刑责的待遇。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若行为人能够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则该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对于此类中止犯,如果其行为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应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反之,若其行为已经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实质性损害,则应对其减轻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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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分别的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相同的是三者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都不具备刑法规定了的一个完整的犯罪所具备的全部要件。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犯罪预备是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发生的。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犯罪未遂是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时发生的。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中止是在犯罪的整个过程当中,犯罪的中止必须而且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犯罪的实行过程中。如果犯罪即遂,就不能中止了。
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行为也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结果没有发生;犯罪中止行为是由于犯罪分子一直以内的原因导致结果为发生。必须是自动中止或者是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
所以对于三者的区别,大家以后可以根据以下思路进行辨析:
首先,通过行为发生原因是意志以内的还是意志以外得导致来区分;
其次,通过行为发生的时间阶段来进行分析。
犯罪中止有“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类型。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如某人意欲行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原因而放弃了行凶的犯罪行为,某人的行凶犯罪行为目的未达到,未达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条件达到行凶的犯罪目的之前,出于主观原因而自动中止,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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