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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在实施完其教唆行为后,在其他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积极有效采取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教唆犯罪中止,如果其个人意图中止犯罪,但未能积极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也不能认为该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如何认定教唆犯
关于教唆犯罪的刑事责任界定细则如下:
首先,若教唆者与受教唆者构成共同犯罪,那么两者间的犯罪角色需进行明确区分以确定相应刑罚:
如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人,应确认为主犯;
反之,则视为从犯。
其次,针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之人,法律明文规定鉴于其行为性质恶劣,必须从严惩处。
最后,若受唆使之人并未按唆使者指示实施犯罪行为(即教唆未果),对这种情形下的教唆者,可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教唆犯完成其教唆行为之后,若其他受教唆者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而教唆犯能够积极且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这便构成了教唆犯罪的中止。然而,倘若教唆犯本身意图停止犯罪行为,却未能以积极且有效的方式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我们也无法将此视为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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