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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迁土地使用期限
动迁土地使用期限为四十年。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二、动迁土地使用期限是多长时间
在拆迁过程中,所涉土地的使用时限通常设定为四十年。
对于特定性质的住宅建设项目而言,其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将会自动延续下去。
但针对非住宅类型的建设项目,其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工作,则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在此基础之上,此种类型的土地上所附着的建筑物与其他不动产产权归属问题,如已事先约定了明确的规则和条款,应严格遵循先前订立的约定来予以确认和执行。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在本次拆迁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土地使用年限定为四十年。对于居住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将会自动予以续期;而针对非居住用途的土地,在使用权期满之后,则需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来进行后续处理。关于该土地之上所建造的房屋以及其它各类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如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约定,则应严格遵循约定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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