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认定主观明知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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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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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判断主观是否明知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关键是要看销售人员对食品的产地、成分和性质等方面是否有特别的了解。如果销售人员知道食品没有生产许可,或者食品的来源可疑,或者售价明显低于正常水平,那么就可以认为他们在主观上已经预见了可能存在的风险。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认定主观明知

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认定主观明知

关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主观明知如何判断,一般需结合多项关键因素进行审慎评估。首要考虑的是,销售人员对于所销售食品的产地、成分构成、性质等是否具有非同寻常的了解。倘若销售方明确知道所销售的食品并未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来源途径存在疑虑或者售价显著偏低,有理由相信他们在主观层面已预见到这种情况。

其次,我们应关注销售人员对食品包装及标签等方面的异常之处能否做出合理辨识。例如,食品包装过于简易、缺乏规范的标志或者标示内容存在严重错误,这些都可能被视为判断主观明知的重要依据。

最后,当销售人员接收到相关部门的警示或通告后,仍坚持继续销售该类食品时,这通常会被认定为他们在主观上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之犯罪乃指食品销售人员违背了国家施行的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蓄意将毒性及有害性物质添加至其所销售的食品之中,或者明知产品内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仍然予以销售的严重违法行为。

罪名的法律构成要素颇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本罪的法益受到了双重侵犯,它不仅直接危害到国家对食品卫生的严格管理制度,同时也危及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益,构成了一种复合型犯罪。

其次,本罪在实际发生过程中的表现形式亦十分明确,即实施人必须存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行为,例如,在所销售的食品中掺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明知食品内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依然进行销售等行为。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社会成员,既包括合法经营的食品销售商,也包含未经允许的食品经营者,只要他们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便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最后,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通常表现为故意,且往往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

过失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感念范畴。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500元有罪吗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主观明知的判断需综合考量。重点审视销售人员对食品产地、成分及性质的特殊了解。若明知食品无生产许可、来源可疑或售价异常低,则视为主观上已预见风险。

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500元有罪吗

众所周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属于违法行为,且不论其销售金额大小。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若行为人明知其所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成分,或者明知所销售的食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且这些情况足以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发生时,则该行为人便会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即使行为人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仅为区区的 500 元,也同样存在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主观明知的判断需综合考量。重点审视销售人员对食品产地、成分及性质的特殊了解。若明知食品无生产许可、来源可疑或售价异常低,则视为主观上已预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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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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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并非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对其结果作为犯罪目的积极追求,则构成其他性质的罪。因此,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如在云南会泽特大销售有毒假酒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刘某、李某分别批量购进甲醇兑制的“散装白酒”,在得到村镇干部“此酒有毒,已毒死了人,要封存.不准再卖”的通知,无视政府禁令,继续出售,均造成了严重后果。三被告人均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本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犯罪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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