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钱可以算诈骗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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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借款,且无偿还意愿和还款计划时,他们可能会被判定犯有诈骗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借款的缘由、用途、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表现等因素。 因此,在借款过程中,出借人需要谨慎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以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钱可以算诈骗吗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钱可以算诈骗吗

将款项借出并伴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刑法上所称的诈骗罪。诈骗罪的含义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起点,借助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手法来获得数额相对较大的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倘若借款者在借款之初便无偿还的意愿,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借款,且在事后仍未有任何归还的计划,那么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诈骗罪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借款的缘由、借款之后的使用方向、还款能力以及还款表现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有什么

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的八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点:

首先,在集资活动完毕之后,该等资金并未被用于合法且符合市场规律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

其次,集资者肆无忌惮地挥霍这些集资款项,这种行为使得集资款无法得到有效的返还;

再次,集资者怀揣着集资款项玩起了失踪游戏;

接着,这些集资款项被用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犯罪活动;

然后,集资者有意识地进行了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资产等行为,试图躲避归还这些本应得到返还的集资款项;

紧接着,集资者有计划地藏匿、销毁相关财务账户信息或是实施了虚假破产或倒闭的商业手段,精心策划以躲避归还资金;

最后,集资者转移、隐瞒以及销毁原始证明凭证或者伪造虚假手续企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应当视为非法占有.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伤怎么判

借款伴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若借款者无偿还意愿,欺诈手段获取后无还款计划,可能判诈骗。司法实践中需考虑借款缘由、用途、还款能力和表现等。

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伤怎么判

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我们需要对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详细的分析。例如,若此种行为发生在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的过程中,那么将会按抢劫罪或者盗窃罪进行加重判决。然而,如果此种行为是通过诈骗等手法在非法占有财物的过程中所导致的,依据具体的犯罪构成和受害者受伤程度,将会依法进行定罪量刑。如果受害者的受伤程度达到了轻伤及其以上级别,那么就有可能涉及到故意伤害罪。至于具体的判刑标准,则需要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以及受害者所受伤害状况等诸多因素。无可否认,正确判断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结合具体事例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

借款伴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若借款者无偿还意愿,欺诈手段获取后无还款计划,可能判诈骗。司法实践中需考虑借款缘由、用途、还款能力和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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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21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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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影响到是否构成诈骗。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常常是诈骗案件辩护的关键。在笔者办理的数起诈骗案件中,笔者均是抓住这个关键实现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释放。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最高人民2020年在长沙召开的全国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上形成的会议纪要对金融犯罪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此规定虽然是针对金融诈骗案件,实际上对于普通诈骗和合同诈骗也可以参照适用。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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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诈骗案件的辩护实务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认定时,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也就是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可以认定,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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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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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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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21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还能构成诈骗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4。现规范简称为侵占罪。其实收养。 7、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本罪要有通过正当;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交还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8、抢劫罪(不以数额起点立案),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2、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拒不退还的行为、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告诉的才处理。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埋藏物占为己有、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但这两类侵犯财产罪的入罪标准都高于2000元的数额、聚众哄抢罪,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6,通过合法交易等,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 (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盗窃罪。本条罪:1,涉嫌了侵占罪,也可能涉嫌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3、抢夺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所以一般构成诈骗罪。想像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个种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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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钱能够构成诈骗罪吗
可以构成诈骗罪,不管嫌疑人使用哪种手段诈骗,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借钱时,如果隐瞒了相关事实,以虚构的理由借钱或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并且受害人把钱交给了犯罪嫌疑人,诈骗数额在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嫌疑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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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贷款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构成什么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口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僳。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其次,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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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以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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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21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贷款怎么举报
[律师回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构成什么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口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僳。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其次,诈骗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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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假名字借条犯何种罪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假名字借条犯何种罪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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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为目的,用非法占有为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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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以虚构事实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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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构成诈骗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4。现规范简称为侵占罪。其实收养。 7、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本罪要有通过正当;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交还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8、抢劫罪(不以数额起点立案),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2、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拒不退还的行为、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告诉的才处理。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埋藏物占为己有、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但这两类侵犯财产罪的入罪标准都高于2000元的数额、聚众哄抢罪,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6,通过合法交易等,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 (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盗窃罪。本条罪:1,涉嫌了侵占罪,也可能涉嫌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3、抢夺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所以一般构成诈骗罪。想像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个种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5
我有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请问应该如何理解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句话?
[律师回复]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按照经济合同纠纷来处理。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关键是要把握好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所谓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状态。所谓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而选择是实施或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可确认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应当通过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表现行为来认定。主要应注意弄清以下几方面的事实:
  
一、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
  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区别情形加以认定。如果行为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仅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如果行为人有完全履约能力,但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诈欺行为;
  
2、如果其部分履行的目的仍在欲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则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3、如果行为人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5、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能力,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而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行为人事中的履约行为
  非法占有的故意“既可以产生于经济合同订立之前,也可以产生于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的行为与履行合同的能力并非同一概念,有履约能力不一定有履约行为,没有履约能力也不一定没有履约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常常以不履约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合同已全面履行,自然无合同诈骗罪可言。所以,履约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履行的,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不会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根本无力偿还。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行为人有无欺骗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如违反当事人的本意而与之签订的合同,有意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签订的合同,在恐吓、胁迫下签订的合同,在一方代理人与他方恶意串通下签订的合同,利用他人急需或重大误解而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等,都是无效合同。由此可见,欺骗手段往往与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分不开。但不是凡以欺骗手段造成的合同纠纷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关键是要对欺骗手段及其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及造成的后果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在某种事实上有虚假的成份,但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未能影响其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未能完全履行,但本人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足以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往往一无资金,二无场地,三无货源,结果必然要采取伪造证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编造谎言,以虚假的身份和虚假的担保等手段,掩盖其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诚意的真相,骗取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事实上则根本不去履行合同,或者故意制造障碍,破坏履行合同的条件,把责任推给对方,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从而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四、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
  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不会逃避承担违约责任,在自己违约确认无疑后,有承担责任的行为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由于其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行为人没有按约履行合同的原因难以判断时,可以其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作为认定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项依据。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逃匿等,此时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看,将财物非法处分的行为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可以推定其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而应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观两种情况。查明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旦取得权利,就必须相对地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对等的,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去承担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后,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然而,由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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