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特殊形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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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通常是指多人有组织、有计划地共同伤害他人,或者两人以上恶意攻击他人。此罪还包括教唆他人伤害他人,即通过传授技巧等方式,诱导他人产生恶意并实施伤害行为。此外,在特定环境或关系中,如职场冲突,也可能引发故意伤害事件。
故意伤害罪的特殊形式有哪些

一、故意伤害罪的特殊形式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的典型形式包括多人有组织、有计划地协同犯罪所导致的共同故意伤害,亦或是两个或更多的人协同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行为。

此外,也涵盖了教唆他人产生犯意而破坏他人身心健康的情节,此种行为强调以教导技巧诱导他人形成恶意的意图后采取特定手段。除此之外,在某些特殊的环境条件下或者存在特殊联系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故意伤害事件,如因为工作原因在职场上引发的冲突和暴力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立案条件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界定,只有在满足以下特定条件时,此类案件才能予以正式立案调查处理:

首先,行为人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在伤害他人身体,并且该行为已经切实导致受害者达到了轻伤甚至更严重程度的损伤。

其次,如果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罚,则该行径应当被视为已达到立案追诉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不赔付标准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罪通常表现为多人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伤害行为,或两人以上恶意攻击他人。此罪还包括教唆他人破坏他人身心健康,通过教导技巧诱导他人形成恶意意图并实施。此外,特定环境或关系下,如职场冲突,也可能导致故意伤害事件。

四、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有哪些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赔偿额度并不能简单地以"不进行任何赔偿"这样的说法概括。在实践过程中,对于故意伤害事件的赔偿,一般会涵盖诸如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用等因受其侵害所引发的直接财产损失。若犯罪嫌疑方或被告方拒绝承担赔偿义务,那么法庭在判定刑罚时,未必会将其作为一种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尽管如此,受害者仍然有权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发起民事诉讼,请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履行赔偿责任。然而,最终的赔偿金额的确切数额需要结合受害者的实际损失状况、相关证据收集及其依据,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等多方面因素加以评估与核定。

故意伤害罪通常表现为多人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伤害行为,或两人以上恶意攻击他人。此罪还包括教唆他人破坏他人身心健康,通过教导技巧诱导他人形成恶意意图并实施。此外,特定环境或关系下,如职场冲突,也可能导致故意伤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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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特殊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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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普通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特殊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高低问题
[律师回复] 一.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吗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达方式,作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不能当然认定其为无效。根据立法精神,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以便更容易地解决这类合同纠纷。也就是说,这里的“应当”不同于“必须”,即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二.数据电文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吗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光学或者类似方式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D)是指电子计算机这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它是一种在公司企业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商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它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将贸易、运输、保险、银行和海关等行业信息,用一种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实现各有关部门或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换与处理,并完成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过程。电子邮件是指通过在电子计算机网络中定义了名称和地址的电子信箱传递电子信件,是一种快速的电子信息交换方式,可用于个人、办公室间的通信,也可用于各种贸易活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确定了数据电文为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这一规定适应了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充分保护了现代化的商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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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特殊形式有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盗窃罪的特殊形式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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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特殊情形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5、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6、不认真执行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7、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8、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9、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实践中患者一方不配合诊疗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比较常见,是患者囿于其医疗知识水平的局限而对医疗机构采取的诊疗措施难以建立正确的理解,从而导致其不遵医嘱、错误用药等与诊疗措施不相配合的现象。对于因患者上述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能当然视为患者一方的“不配合”具有主观过错,从而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责任。判断患者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是医务人员是否向患者一方履行了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上述说明告知义务,是否使患者一方对于医疗机构采取的诊疗措施及其风险和后果具有合理的认识,这是判断患者一方客观上不配合诊疗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的关键。关于说明告知义务,本法
第五十五条已经作了规定。在判断是否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以及该义务的履行是否合理适当时,还要考虑医疗行业的特殊性,结合个案进行分析。
第二类是患者一方主观上具有过错,该过错又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的情形一般比较少见,患者就医就是为了治疗疾病、康复身体,而非追求身体损害的结果。但现实情况是复杂的,也不能完全排除患者主观追求损害结果的可能。例如医务人员再三嘱咐某糖尿病患者不可饮酒,否则易引发低血糖昏迷,重则有生命危险。但该患者或者出于得到高额保险的目的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在明知该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拒不遵行医嘱,数次饮酒,结果导致低血糖昏迷。除故意的情形外,过失的情况比较常见。如近视眼激光手术后,医务人员再三明确叮嘱患者应按时滴用抗生素眼药水,否则会产生眼部炎症等不良反应,但患者疏忽大意不遵医嘱,在医务人员复查并告知其遵行医嘱后,仍未遵行,结果感染炎症。以上两种情况,医务人员已经合理尽到说明告知义务,且采取的诊疗措施并无不当,患者的行为即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对此,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本项内容规定了两个要件,在两要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对于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要件分别为:
一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对患者的紧急救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职责之一。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现行的医疗法规规章对于“紧急情况”的界定为:患者因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人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外伤、脑挫伤、意识消失、大出血、心绞痛、急性严重中毒、呼吸困难、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等。一般来讲,上述情况中的紧急性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时间上的紧急性,它是指医师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在技术上不可能作出十分全面的考虑及安排;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它是指采取何种治疗措施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医师作出紧急性的决断。需要说明的是,判断是否构成紧急情况,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还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伤病急剧恶化的威胁,这种威胁应当限定为对患者生命的威胁,而不能是对患者一般健康状况的威胁;二是患者生命受到的威胁是正在发生和实际存在的,患者伤病的急剧恶化对其生命安全的威胁不能是假想的,而应当是正在发生和实际存在的,不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必然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如果医师主观想像或虚幻地认为存在需要采取紧急救治的危险,而实际上这种危险并不存在,由于假想危险认识错误所采取的救治措施导致了不必要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还是应当承担责任。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医疗行为具有高技术性、高风险性、复杂性以及不可控因素,还有很多未知领域需要探索,医疗结果有时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现代医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具有局限性,目前还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治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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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夫妻离婚率越来越高,很多结婚的夫妻都对共有财产比较感兴趣,我想咨询一下,对几种特殊形式的夫妻共同财产讨论
[律师回复] 婚后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即使写一人名字也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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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特殊形式是什么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是其中一种特殊形态。这意味着犯罪人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对公共财产进行盗窃或欺诈。比如,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自己掌管财务的特殊权力,伪造账目来侵占公款,这就是这种贪污罪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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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包含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相关规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规定。
此外,《合伙企业法》只规范注册登记为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而很多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并未进行企业登记注册,但在责任形式上也可以采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式。因此,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在附则中专门做出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2、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应当对这一情况予以公示。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这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最关键内容,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将其规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4、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相对削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专门规定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户管理;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5、适用普通合伙的其它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实质上仍然是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如,《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此外,《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条件、合伙继承等方面,都考虑了专业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取得的特殊情况,做出了特别规定。另外该法对于外国人开办合伙企业做出的特别规定,也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
印刷厂属于特殊工种,还是特殊有害工种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
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
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
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
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
5.矿山救护作业;
1
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
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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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特殊形式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盗窃罪的特殊形式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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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有哪些特殊情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有以下几个特殊情形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后使用信用卡的数额认定。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五)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六)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七)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八)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九)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十)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十
一)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十
二)骗小孩子的包或者用硬币从投币机里骗取钱物的,也以盗窃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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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有什么特殊情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有以下几个特殊情形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后使用信用卡的数额认定。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五)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六)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七)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八)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九)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十)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十
一)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十
二)骗小孩子的包或者用硬币从投币机里骗取钱物的,也以盗窃罪定罪。
请问关于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形
[律师回复] 是指针对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
    1.一掌推搡、几拳击打头部或胸部,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案件定性问题。一般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对此最高法院发布过相关指导案例。在审理过程中要对量刑要把握。有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是过失,一般是十年以下,法定刑以下量刑,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赔偿到位,表示谅解,量刑至法定刑以下是可以的,判缓刑也没问题。
    2.多人在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对各行为人定性问题。是否认定为故意杀人?四人打三人,分散开来殴打,相隔较远,四人中的两人共同致相对方一人死亡,如何认定?我们的意见是,致人死亡的两被告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另两人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3.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重伤的定性问题。对此,视案件具体情况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盗窃罪包含哪些特殊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盗窃罪包含哪些特殊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有以下几个特殊情形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后使用信用卡的数额认定。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五)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六)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七)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八)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九)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十)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十
一)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十
二)骗小孩子的包或者用硬币从投币机里骗取钱物的,也以盗窃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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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特殊形态是怎样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的特殊形态的规定是跟其他的办学类型一样,存在着既遂的状态,只不过如果是导致故意伤害轻伤了,状况之下是不能够存在着犯罪未遂的,因为故意伤害导致人员重伤的话,意图是非常明显的,如果是因为一直以外所产生的原因未遂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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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包含什么特殊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罪包含什么特殊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有以下几个特殊情形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后使用信用卡的数额认定。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五)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六)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七)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八)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九)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十)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十
一)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十
二)骗小孩子的包或者用硬币从投币机里骗取钱物的,也以盗窃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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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包括哪些特殊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罪包括哪些特殊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有以下几个特殊情形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后使用信用卡的数额认定。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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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七)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八)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九)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十)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十
一)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十
二)骗小孩子的包或者用硬币从投币机里骗取钱物的,也以盗窃罪定罪。
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合同发生纠纷,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变更发生的争议;还有的是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便于查明案情,便于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紧急措施,以利于合同纠纷的正确解决。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地说,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合同的种类不同,合同履行地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条)
2、确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应依照下列规定(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9条)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0条)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条)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2条)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害或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或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资格充当保险人的,只限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他专业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
保险标的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生命等。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条)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写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由本人或者指定他人按照票面所载文义,向执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三种。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出票人或付款人与执票人之间因票据承兑等发生的争议。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则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原告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例如,因托运的货物被损坏、丢失引起的纠纷;旅客因乘坐运输工具时人身受到伤害引起的纠纷等等。对这类纠纷,运输始发地(即客运或货运合同规定的出发地点)目的地(合同约定的客运、货运最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等三地人民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管辖(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条)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讼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9条)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依法享有诉讼管辖权。
与合同案件的法定管辖只会限于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不同,有些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地可以特别广泛。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不正当竞争者的一个违法广告可能在全国市场上给同行业者的市场销售带来影响。其同行可以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任何一个地方市场上产生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地将不限于某一地或某几个地方,而是国内任何一个地方市场,其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知识产权以及网络侵权诉讼等也有同样的特点。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是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例如,火车相撞、脱轨;汽车倾覆,撞击了其他车辆、人员;轮船相撞、沉没;航空器坠毁;因排油、抛物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等。因这些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即事故发生后,车辆第一个停靠站)船舶最先到达地(事故发生后,船舶第一个停靠港或者沉没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即飞机、飞艇、卫星等最先降落地或者因事故而坠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其他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除碰撞以外发生的触礁、触岸、搁浅、浪损、失火、爆炸、沉没、失踪等事故。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原告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以下四个地方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其
一,碰撞发生地,即船舶碰撞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其
二,碰撞船舶最初到达地,即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受害船舶最先到达的港口所在地。其
三,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即加害船舶实施侵权行为后继续航行,后被有关机关扣留的具体地点。其
四,被告住所地,一般是加害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即该船舶进行登记,获得航行权的具体港口。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船舶及所载的货物或者人员给予援救。实施救助的外力量,可能是从事救助的专业单位,也可能是邻近或者经过的船舶。救助活动完成后,实施救助的一方有权要求被救助的一方给付一定报酬,这就是海难救助费用。法律规定,因追索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即实施救助行为或者救助结果发生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即被救助船舶经营救脱离险情后,最初到达地)人民都有管辖权。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管辖。
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以及所载的货物遭遇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了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的物质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避免全船覆没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进大海;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经过清算,由有关各方按比例分担。如果共同海损的全体受益人对共同海损的构成与否及分担比例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这就是共同海损诉讼。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都有管辖权。船舶最先到达地,是对遇难船舶采取挽救措施,继续航行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所在地。航程终止地,是发生共同海损船舶的航程终点。共同海损理算地,是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费用的工作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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