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的特殊形式是什么
在贪污罪这一犯罪行为中,存在着多种特殊形态,其中之一即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盗取、欺诈等手段获取公共财产资源。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借助自身职务范围内所行使的权力以及其所处的地位优势,实施主管、管理或经手公共财产物资的操作。举例说明,如某家国有企业的财会人员,利用其负责掌管公司财务账目及资金的职务独有性,仿冒制作虚假账目以非法占有公款,便构成了贪污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是其一特殊形态。这指行为人凭借职权及地位优势,主管、管理或接触公共财物时行窃或欺诈。例如,国企财会人员利用其掌控财务的独特权限,伪造账目侵占公款,即为此类贪污罪的典型体现。
二、贪污罪的特征包含哪些
贪污罪的显著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涉及到的乃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问题;
第二,从客观角度来看,贪污罪的实施方式主要体现为运用其职权,采用侵占、盗窃、欺诈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贪污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特殊形式是什么
贪污罪的种种特殊形态涵盖了诸多方面,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种:行为人借助于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而实施盗窃以及诈骗公共财物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委托对公有财产进行管理和营运的相关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可资利用的条件,采取侵占、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法手段,将公有财产据为己有。
举例来说,如果某个国有公司的财务专业人士通过窜改会计账簿等手法,将公款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况,便可以被视为贪污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在对贪污罪进行判定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借由其职务上的特殊便利,不正当地占据、使用公共财物。
此类犯罪的主要实施者通常是国家公务人员,或者是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对公有财产进行管理和运营的相关人员。
总的来说,贪污罪的各种特殊形态都是围绕着如何利用特定的权力来非法获取公共财物这个核心特征而展开的。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是其一特殊形态。这指行为人凭借职权及地位优势,主管、管理或接触公共财物时行窃或欺诈。例如,国企财会人员利用其掌控财务的独特权限,伪造账目侵占公款,即为此类贪污罪的典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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