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通常情况下将无法再次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这是因为,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其主要宗旨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有序推进,与此同时,也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了非羁押性的保护。
然而,当这些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法时,便意味着他们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继续采取较为宽松的取保候审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后果有什么
取保候审制度,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术语,具体而言系指侦查、起诉及审判等具有司法权力之机构,在面对被刑事追究者但并无实际被刑事拘留的人员时,为了预防他们试图躲避诉讼程序、逃脱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的行为发生,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寻找适当的担保人或者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需要向有关部门出具符合规定的保证书,从而保证此类人员能够随时遵守相关传唤规定,以便于进行后续的审判流程。
当取保候审期限结束之际,执行该项职能的机构应该于上述期限满15日前形成书面报告通知负责决定的机关,由后者做出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或者修改强制性措施的建议,这份决定也应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执行机构处,由后者根据命令实施相应操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诈骗怎么处理
对于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者,通常不再批准其取保候审。该制度旨在保障诉讼进行与嫌疑人非羁押权益,但再犯行为显示其社会危害性增大,继续适用宽松措施已不适宜,故难获再取保机会。
四、取保候审期间在范案怎么判
在被批准取保候审的期间内,若再度实施诈骗行为,则构成了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当举动。首先,对于此类新的诈骗事例,执法部门需要进行详尽的调查、审查和提起公诉的程序。其次,针对此类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负责执行的机构应向有权决定的机关进行报告,决定机关有权力没收该行为人所持有的保证金,并根据具体情节,对其勒令进行认错忏悔,再次提交保证金或担保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以及逮捕等措施。最后,当法院对于此案的前后罪行进行量刑处理时,就会把这种再次实施诈骗的恶劣情节视为加重惩罚的重要考虑因素。总而言之,这种情况将会引发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对于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者,通常不再批准其取保候审。该制度旨在保障诉讼进行与嫌疑人非羁押权益,但再犯行为显示其社会危害性增大,继续适用宽松措施已不适宜,故难获再取保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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