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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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涉嫌合同诈骗立案标准通常包括:蓄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通过虚构或隐瞒事实签署、执行合同,骗取财物且金额超两万元。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并达到一定金额的违法犯罪行为。
企业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企业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企业涉嫌合同诈骗罪诉讼立案判据通常囊括以下几种情况:犯罪分子因蓄谋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在签署、执行各类合同的整个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是故意掩盖事实真相等欺诈手法,从而骗取受害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两万元人民币以上。

而所谓的“合同诈骗罪”则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在签署、执行各类合同的全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等各种欺诈手段,从而骗取受害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企业合同诈骗罪的特点?

关于企业合同诈骗罪的如下特点应当重点关注:

首先,合同诈骗罪所触及的客体,乃是一种涉及到国家对于经济合同的法律规制秩序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的复合性客体。

其次,在犯罪过程中的诈骗金额必须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该罪名的成立条件。

再者,从法律角度来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团体都可以成为本罪名的行为主体。

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旦侵权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受害方的财产,其行为就已经超出了正常商业竞争范围,成为了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我们也不能忽视犯罪主体在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时所持有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要有明确且清晰的恶意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企业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企业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通常包括:蓄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通过虚构或隐瞒事实签署、执行合同,骗取财物且金额超两万元。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并达到一定金额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企业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关于判定公司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标准,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察因素:首要前提即,犯罪嫌疑人必须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这一点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犯罪嫌疑人对合同的履行毫无诚意,或者肆无忌惮地消耗、浪费对方提供的财物等等。其次,在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具体来说,可能包括虚构自身的主体资格,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名义来签署合同,甚至通过虚假的担保手段来诱导对方上当受骗等等。此外,诈骗金额的大小也是衡量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当前,对于“数额较大”的界定标准,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具体的数值也会有所区别。最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受害方带来了实际的财产损失。在评估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受害方所交付的财物数量,以及犯罪嫌疑人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等多重因素。总的来说,在判断某家公司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罪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上所有因素,并且结合具体的事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才能做出准确无误的判定。

企业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通常包括:蓄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通过虚构或隐瞒事实签署、执行合同,骗取财物且金额超两万元。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并达到一定金额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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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反映了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形式的本质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除了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有关的一些事项和程序也作出了规定。下面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作简要分析: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这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最重要的条件,限定其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那便是共同投资,而不是独资;如果投资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那也不是个人投资,而是团体人派生出来的投资;即使一个法人独资设立的,那样也难以算作是个人独资。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定的情况,就是有不少的家庭,尤其是夫妻之间,财产并没有分割,而是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将允许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需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明确,这样在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时,有明确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不愿考虑这种特定情况,或者认为这与个人独资有矛盾,而只有纯粹的个人财产才行。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当面对现实,不应绕开实际问题,所以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至于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是否会产生矛盾,这是不会的,因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过程中始终只出现一个投资主体,并不出现两个自然人。至于这个投资人用作投资的财产来源,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则未作规定,并未禁止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投资,在中国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背景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将不会是个别的,关键是只能以一个自然人的名义投资,并明确有关的法律关系。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应当有自己的称呼,就是企业名称,或称商号、商业名称,以表示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就是使自己的企业有可识别性。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企业名称的确定,采取比较宽松的原则,即不限于只能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名称,而可以自行选择商号,但不能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有一项基本规定,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项规定是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增加的,立法的用意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应与其他责任形式的企业名称相混淆,比如称为公司的就应是具有公司特征的企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名称;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与公司有区别的,就不应用公司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还应与其营业状况相符,不应在企业名称上有误导,甚至蒙骗消费者,要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这项条件以及在法律上作出的表述,包含着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有出资,没有出资便不能设立企业,这是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二是出资的数额由投资人申报,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资的最低限额,这与设立公司不同。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投人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难以分离,随时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所以规定出资最低限额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三是仅规定要有出资而对资金来源未作限定,投资人必须守法,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总则中已作规定,而在守法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资金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家庭共有的,还可能是借来的或者是亲友支持的,对这些在这部法律中不作限定,也都是允许的;四是出资的形式未作规定,允许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一些财产权利。这样规定是符合一个自然人出资的实际情况的,何况这个投资人是所有者通常又是经营者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这项条件的基本要求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它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当具备与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实际运行起来,而不是一个空壳子。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将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利于提高这类企业的素质,稳定经营,便利交易的相对人,这样也可以与一般的小型商贩区别开来。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是在企业中从事经营业务的人员,没有从业人员是不可能有企业活动的,而且只有有了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素质的从业人员,才能保证企业所提品、服务达到合格的要求。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规定为企业的设立条件,在这项条件中,要有从业人员,这是不言而喻的,不可能存在无从业人员的经营实体;关键是要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什么是“必要的”,将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者根据已有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从业人员的身份,一般有三种,一是投资人本身;二是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的亲属;三是企业招用的职工。 根据上列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程序上的有关要求,即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是从这种企业的特点出发的,比较简便易行。也可以说,这是从法律上体现了鼓励、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方针,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环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程序有: 1.提出设立申请。可以是投资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采取何种方式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行政管理机关不应限定。 2.提交申请的有关文件。主要文件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由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执行,除了必要的具体要求外,不应再有过多的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要申请人提供出资的验资证明,经研究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申请出资,又无最低的出资限额,加上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由他人出具验资证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设立登记中不必有这样的要求,法律上也不必作这样的规定。 3.登记机关在法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登记,如果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时则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这样规定使登记程序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也可促使登记机关慎重处理登记事宜。 4.发给营业执照。这是标志个人独资企业合法设立的法律文件,也是这个企业依法进入市场,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凭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则是不允许的。 5.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都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使个人独资企业的活动处于有秩序的行政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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