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肇事逃逸拒捕袭警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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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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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醉驾肇事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这是很严重的。如果还拒捕袭警,那可能就会触犯妨害公务罪。这些情况都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失来判断,才能确定具体的刑罚。要是拒捕袭警情节很恶劣,那就可能会同时面临交通肇事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指控。但要是没造成什么重大事故,那可能就只会面临妨害公务罪的处罚。总之,这些罪行都很严重,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酒后驾车,也不要妨碍警察执法。
醉驾肇事逃逸拒捕袭警怎么判

一、醉驾肇事逃逸拒捕袭警怎么判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如发生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的行为,无疑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若在此过程中,行为人选择拒绝协助警方进行追捕,甚至对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攻击,那便很有可能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这一罪名。面对醉驾肇事逃逸拒捕袭警的复杂情况,首要任务便是确认醉驾行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是否达到重大标准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水平。据此,来严格评定交通肇事罪适用的具体法定刑罚。

其次,针对拒捕与袭警的行为,必须深入分析其具体情节,包括袭警手段、产生的不良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决定是否应追究妨害公务罪或袭警罪刑事法律责任。若醉驾肇事逃逸的行为并未酿成重大交通事故,然而拒捕与袭警的行为却严重干扰了警方正常执法活动,那么行为人可能面临较轻的妨害公务罪处罚。反之,若醉驾肇事逃逸的行为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且拒捕与袭警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那么行为人将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交通肇事罪和妨害公务罪双重指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醉驾肇事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拒捕袭警可能触犯妨害公务罪。需评估事故严重性及损失,判定刑罚。拒捕袭警情节恶劣者,将面临交通肇事罪和妨害公务罪双重指控,若未酿成重大事故,则可能面临妨害公务罪处罚。

二、醉驾肇事逃逸没伤亡如何去量刑

对于酒后驾驶并发生事故且未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相关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若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一次性扣除驾驶员12分;

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人民币二百元至二千元之间的罚款。

如涉及更为严重的情形,即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引发了重大交通事故,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涉案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吊销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醉驾肇事逃逸驾驶报废车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酒后驾车肇事并逃离现场,同时驾驶已经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这样的行为无疑是违反法规的,通常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惩处。至于酒驾行为本身是否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需要司法部门进行判断的;而司机逃离现场的情况,则有可能导致法律对其处以更为严重的惩罚;至于驾驶已经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这同样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对这类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时,法院通常会全面考量整个案件的具体事实,特别是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所带来的损失情形,以及被告方对于罪行的认识状况等等因素。按照一般的推断,此类情况很有可能会受到相对较重的刑事处罚。因此,我们强烈推荐那些实施过这些行为的人士积极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如实地交代自己的所有罪行,以便为自身争取到法律可能给予的从轻处罚。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最终的审判结果仍然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细节以及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政策。

根据我国刑法,醉驾肇事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拒捕袭警可能触犯妨害公务罪。需评估事故严重性及损失,判定刑罚。拒捕袭警情节恶劣者,将面临交通肇事罪和妨害公务罪双重指控,若未酿成重大事故,则可能面临妨害公务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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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拒捕罪成立吗
在中国,虽无独立的“袭警拒捕罪”,但此类行为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妨害公务罪”定罪。若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或威胁阻挠警察依法执行逮捕、拘留等职责,即可能构成此罪。因此,拒捕并袭警的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罪名是可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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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能拒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目前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越来越多,责任保险分散了他们的职业风险,不乱了社会秩序。为充分施展责任保险的社会效用,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中公道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能以笼统的商定扩大责任免除的范围。否则,根据《保险法》解释保险合同的原则,将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可以拒赔
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的责任所承担的风险。从形式上看,是由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责任。但从这一险种的开办目的上看,保障的却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失的第三人,使其不至于因责任人没有了债能力而在受到损害之后得不到赔偿。因为这一险种涉及多方利益,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公平公道的原则来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逃逸严峻违背了道路交通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但并不丧失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王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仍应依据保单和合同法加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声名详细情况,只能解释为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否则,假如答应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无形中便扩大了责任免除的范围,违背了合同法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本案中结合案情,对保单条款作出详细地解释,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案例】
王某系挂靠于某运输公司的个体司机,驾驶中型货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2002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3月,王某驾车撞上了停靠于路边的一辆小货车。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交警拘留收禁了王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王某看到要承担责任,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了现场。两周之后,交警部分作出处理: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严峻违背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被撞小货车修理费20000元,并处罚款 1000元,吊销驾驶执照。
分析
经审理以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正当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因为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责任免责”中笼统地划定了“肇事逃逸”一项,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不能一概而论,须结合个案作详细分析。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未实施完毕即被交警截获,其行为没有造成事故损失的扩大,也没有影响保险公司对现场的勘察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王某承担的 20000元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
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为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补偿自己对被撞车辆所承担的赔款。保险公司以为,王某驾驶过程中因为过失导致撞车事件的发生,并因此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事故;但是,王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为,“肇事逃逸”构成保单划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经由多次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向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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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捕是否构成袭警罪
对于小偷攻击执法人员的刑法裁决,视情节轻重,可被判处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使用暴力手段如枪支、刀具或驾车撞击等威胁执法人员安全,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攻击中伤害执法人员或危害公共安全,还可能被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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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肇事逃逸伤者逃出后逃逸是否构成逃逸行为,肇事逃逸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赵驾驶黑色大众轿车西向东行驶,与程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赵的同车乘车人刘某志死亡,刘受轻伤,车辆损坏。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志、刘某林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赵救助自己车上的两名伤者,将他们送到医院后无故离开。案发第二天赵到交通大队接受了询问。后本案被定为刑事案件,但公安通知联系不上赵。2015年1月6日赵在其家门口被抓获归案。
本文认为,赵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理由如下:交通肇事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设置为加重处罚条款,其原因是:一方面,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是人之本能,除非是在看管所脱逃,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会以单纯的逃避法律责任对犯罪人加重处罚。一方面,从法意保护角度而言,出现交通肇事时,肇事者逃逸会使事故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造成严重后果,立法者希望以此规定促使行为人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很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会有需要求助的被害者,进而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者。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产生了作为义务,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当然能够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根据。所以,应当以不救助被害者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具体到本案中,事故发生后赵将车上两名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的行为,已经降低了其死亡的风险,达到了立法规定的目的。因此,赵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片面的将交通肇事逃逸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违反罪责均衡原则。就本案来比较分析,本案中,赵在案发后主动将伤者送至医院,防止了事故危害结果的扩大化,并在案发后第二天接受交警大队的询问,没有逃跑行为,保障了事故顺利调查,没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若认定了交通肇事逃逸就较之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视伤者的伤情逃跑,会对被害人的法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而且逃逸行为也会对事故的调查、刑事案件的侦查增加困难和难度的交通肇事逃逸,如若二者行为统按逃避法律追究定通肇事逃逸的话,那么二者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这样显然违背了罪责均衡原则,进而也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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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捕是否构成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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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逃逸怎么处罚,肇事逃逸的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2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刑事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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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惹纠纷保险公司可因逃逸拒赔吗
[律师回复] 保险公司是否可因逃逸拒赔
关于交通闯祸逃逸案子中保险公司补偿职责的问题,有意见以为,不管交强险仍是商业险,保险公司都不承当补偿职责。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则,机动车闯祸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支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许悉数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端职责人追偿,可见补偿义务人应为闯祸者而非保险公司。而《机动车第三者职责保险条款》有清晰约好闯祸逃逸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免责事由。
本文以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在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范围内对因闯祸逃逸导致的丢失扩展的部分不承当补偿职责。
(一)关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令并未将闯祸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侵权职责法》第53条清晰规则,机动车驾驭人发作交通事端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尽管规则由救助基金垫支相关费用,但这明显是为了保证受害者的利益所建立的准则,只要在闯祸者逃逸且无法断定闯祸车辆投保公司的景象下才适用此项规则,从此条款并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景象下免赔。
(二)关于商业第三者职责险部分,保险公司对发作交通事端后至被保险人逃逸前所发生的丢失应承当补偿职责。由于闯祸逃逸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令、法规,对保险公司本应承当的保险职责并不会形成实质上的加剧或减轻。且保险合同只能束缚合同当事人两边,不能对立第三人,假如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这并不契合《保险法》的立法原意。
(三)关于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给受害人形成的扩展丢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范围内不承当补偿职责。第三者职责险是由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端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假如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导致第三人丢失扩展,这就加剧了保险公司的补偿职责,关于这部分的丢失,保险公司有权回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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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惹纠纷保险公司是否可因逃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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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闯祸逃逸案子中保险公司补偿职责的问题,有意见以为,不管交强险仍是商业险,保险公司都不承当补偿职责。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则,机动车闯祸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支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许悉数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端职责人追偿,可见补偿义务人应为闯祸者而非保险公司。而《机动车第三者职责保险条款》有清晰约好闯祸逃逸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免责事由。
本文以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在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范围内对因闯祸逃逸导致的丢失扩展的部分不承当补偿职责。
(一)关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令并未将闯祸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侵权职责法》第53条清晰规则,机动车驾驭人发作交通事端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尽管规则由救助基金垫支相关费用,但这明显是为了保证受害者的利益所建立的准则,只要在闯祸者逃逸且无法断定闯祸车辆投保公司的景象下才适用此项规则,从此条款并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景象下免赔。
(二)关于商业第三者职责险部分,保险公司对发作交通事端后至被保险人逃逸前所发生的丢失应承当补偿职责。由于闯祸逃逸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令、法规,对保险公司本应承当的保险职责并不会形成实质上的加剧或减轻。且保险合同只能束缚合同当事人两边,不能对立第三人,假如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这并不契合《保险法》的立法原意。
(三)关于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给受害人形成的扩展丢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范围内不承当补偿职责。第三者职责险是由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端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假如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导致第三人丢失扩展,这就加剧了保险公司的补偿职责,关于这部分的丢失,保险公司有权回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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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同伴死亡,对方逃逸,肇事逃逸的处罚
[律师回复] 一、将肇事责任推给已死同伴 10月6日23时许,陆某酒后驾驶黑色无号牌摩托车(后载时某某)某县某港镇某村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队一号桥时,撞击桥东侧南边石墩,造成时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陆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陆某故意隐瞒自己是肇事者的真实身份。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笔者认为陆某的行为不属于逃逸。原因如下: 1、关于现场的理解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定性明确要求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这样一个主观目的的指引下实施了该行为。 对于此处的现场如何理解,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交通肇事的地点作为现场肯定是无异议,但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虽然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由此可见,该解释将现场扩大解释为包括医院等救护场所在内。 该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但是何种伤情为伤重,该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本案中陆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当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是未报警,其因受伤而到医院进行救治,且住院期间未无故离开医院,因此,不能认定为逃跑、逃离现场。 2、对逃避法律追究的理解也应当进行适度扩大解释 逃避法律追究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主观心态,是其内心的所思所想,外人无从得知,只有通过其客观方面的行为才能判断其主观目的,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哪些行为表明其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刑法及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3月15日联合下发的苏高法[]135号《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七种情形。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被害人家人可能到现场对其进行殴打为由,进而离开现场,但是也不能对此进行举证,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而认定为逃逸。 具体到本案,陆某虽然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前两次讯问时没有如实供述,但是后来又进行了如实供述,虽然没有报案,但是有客观正当的原因,同时其没有私自离开医院,也没有谎报自己的身份信息,因此,其主观上虽然一开始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但是客观上没有逃离现场,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找到其本人,故而,笔者认为,陆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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