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但并非主犯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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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法第二十七条中,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或次要作用的人,他们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处理非法经营罪案件时,从犯并非主谋,法院会综合考虑他们的行为、影响、悔过态度等,来决定相应的刑罚。因此,从犯有可能获得轻判、缓刑,甚至可能被免除刑罚。
非法经营罪但并非主犯怎么判

一、非法经营罪但并非主犯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如某人为参与共同犯罪中的一员却仅发挥了辅助性或者次要的作用,那么他将被定义为从犯。关于此类从犯,法律明确规定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因此,在处理涉及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过程中,若被告人并非主谋,而仅仅是从犯,法院通常会结合此种情况来确定对其的相应惩罚措施。具体的裁决结果将会基于被告人的实际行为、犯罪所带来的影响、其是否真心悔过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之后得出。作为从犯,他们可能会面临相对较轻的刑罚,甚至有可能获得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指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者,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处理非法经营罪案件时,从犯非主谋,法院会综合考虑其行为、影响、悔过态度等,决定相应刑罚,可能获轻判或缓刑,甚至免刑。

二、非法经营罪的判刑标准如何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倘若个人或团体在违反相关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从事任何一种形式的非法经营活动,且已严重干扰市场秩序,将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判处拘役;

同时应当处以违法所得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如果情节较为恶劣,严重者则会被判处五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必须处以违法所得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其所有财产。

其中,本罪的范围涵盖了未经许可便从事涉及限制经营、买卖的各种物品、许可证或批文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电信行业、证券行业和期货行业等各领域的非法经营行为。

只要这些非法经营行为已经严重扰乱甚至颠覆了市场秩序,便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非法经营罪多发犯罪怎么判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刑罚适用,需要依据特定犯罪情况进行全面考虑和分析。通常情况下,若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须处以或单处违法所得数额一倍以上但五倍以下的罚金。然而,若情节极为恶劣,将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将被处以违法所得数额一倍以上但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被依法没收全部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了未获得相关许可便擅自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专营品、专卖品或者其它受限的买卖交易;擅自进行进口许可证、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买卖等。在处理每一个具体案件时,法院都会对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从而给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指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者,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处理非法经营罪案件时,从犯非主谋,法院会综合考虑其行为、影响、悔过态度等,决定相应刑罚,可能获轻判或缓刑,甚至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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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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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主犯应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经营罪的主犯应如何量刑
非法经营罪自然人可以构成,而单位也是可以构成的,实践法经营的物品不同,规定的量刑也是不一样的。
1、非法经营食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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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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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
1.5万份或者期刊
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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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是谁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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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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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才能构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行为条件。
利用职务之便,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条件。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以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具体而言,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公司、企业的材料、物资、人事安排等方面的决策权以及因其职务关系而知悉的公司、企业的生产、销售计划、企业投资方向等重大信息等便利条件。
2、行为方式。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类营业。这里的“经营”不同于普通的、短期的商品买卖,而是具有规模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所谓“自己经营”,是指为自己独资或者担任股东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的经营,至于行为人是否担任一定职务则在所不问。所谓“为他人经营”,是指为自己虽未出资,但为从中获取经营报酬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司法实践中,只要具备“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之一即可。
“同类营业”是指经营的业务属于同一类别或者相似类别。
3、获取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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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监事。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扩大了本罪的主体。因为监事的职责性质、范围与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不同,是属于监督性质的。一般来讲,他们不能够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不具有决策、经营权)来从事竞业活动;再者,即使从事竞业活动,其危害性也远远小于董事、经理的同类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企业资产全部为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控股经营的企业;狭义仅指企业资产完全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在我国通常用狭义,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国有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是否国家直接经营可分为国营企业和非国营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按照和地方关系可分为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与地方合营国有企业;按照垄断和非垄断之标准可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形态划分可分为公司制的和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国有企业,即国有公司,包括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是国有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经理是指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经理等。此外在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担任厂长(矿长)经理职务的,也在本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于负责公司、企业核心工作,如生产、销售等的副经理、副厂长等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量刑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换言之,如果是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等,即使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也是不能构成此罪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
非法经营邮币卡犯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经营邮币卡犯罪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经营邮币卡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了“罪随法定”的原则,而一些邮币卡交易类案件从金融行为上说,是不折不扣的操纵市场犯罪,可《刑法》并没有“操纵市场罪”,仅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暗藏重大缺陷的邮币卡电子交易制度虽然和证券交易类似,但邮币卡毕竟不是能够产生利息的权益产品,更类似保管还将向保管方支付仓储费的商品。而今年1月9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召集相关各方开会,定性邮币卡交易为“印刷品交易”,虽说这是对市场格局和监管现状的最大尊重,是文化部政治智慧的体现,毋庸讳言,这也使问题邮币卡平台难以适用《刑法》第25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罪”。这便导致了问题邮币卡交易在经营行为上没有现行《刑法》条款“配套”。因此,笔者认为,只能通过“分段定罪”模式,对问题邮币卡交易相关方损害投资者利益、进行不公平博弈的行为进行定罪。例如,邮币卡交易市场作为交易制度的生产者,应该先顾交易的公平性,特别是确保“有钱无货”和“有货无钱”者能够平衡博弈,共同用财、货的市场思维为邮币卡定价,市场做不到,那就涉嫌触犯《刑法》130条制售假冒伪劣罪。发售方、护盘方操纵市场的目的,无非是为了侵占客户本金,如果客户在遭遇平台不公交易制度,在高于市场价的情况下接盘高价邮币卡产生损失,并在止损后经历了损失,差额很可能为经营方瓜分。平台方、护盘方、发售方、经销商都有可能参与这一侵占犯罪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270条。至于发展客户参与有重大缺陷之交易制度的经销商和业务员,往往没有告知客户邮币卡交易制度的缺陷,还对收益和个人专业水平进行了不切实际的美化,那么该自然人则涉嫌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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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是怎样的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或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营跟本公司同类型的业务牟取非法利益的,判处3~7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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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非法经营罪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非法经营罪怎么判刑
我国刑法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至于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参考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31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除司法解释已有特别规定外,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
(一)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外,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02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片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2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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