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都干啥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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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告被刑事拘留后,会被关押在看守所。在这段时间里,他们主要是接受公安机关的详细审讯,这样做是为了让公安机关能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掌握更多细节。这是公安机关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准确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刑事拘留期间都干啥

一、刑事拘留期间都干啥

拘禁在刑事拘留期内的被告,一般都会被收监于看守所。这段时期内,被告将主要从事下列活动:首要的是,公安机关将会对其进行深入的审讯追问,以便更加详尽地掌握案件的实情。

其次,被告可能需要接受看守所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并且严格遵循相应的管理规定。

此外,他们还享有一定的休息与自由活动的时间,以确保基本的身心健康得到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被告在刑事拘留期间,通常被羁押于看守所。这段时间内,被告主要活动为接受公安机关的详尽审讯,以便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掌握更多案件细节。这一过程是公安机关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而进行的必要步骤。

二、刑事拘留一般需要多少天

1、一般的刑事案件,若以刑事拘留作为强制措施,其最长期限通常为14日;

然而,当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情况时,其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7天;

2、在此期间(即14天),公安机关有责任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文书,请求批准逮捕嫌疑人。

而检察机关需要在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无论结果是批准逮捕还是驳回申请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被刑事拘留家属在外地咋办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强制措施,家属在获悉这一消息后应当立即寻求所在地的资深律师予以协助。在此过程中,律师将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您提供专业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以及援助服务。此外,家属也可以亲自前往被拘留人所在的拘留场所,与负责此案的警方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以便更全面、准确地了解相关情况。然而,在这个关键时刻,家属们务必保持冷静理智,避免对案件的调查工作产生任何不当的干扰。我们应该坚定地信任法律,并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来全力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家属无法及时抵达现场,那么他们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处理相关事务。

被告在刑事拘留期间,通常被羁押于看守所。这段时间内,被告主要活动为接受公安机关的详尽审讯,以便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掌握更多案件细节。这一过程是公安机关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而进行的必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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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分别是: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室居住。刑事拘留是五种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是针对有重大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措施,也同时刑刑事案件初始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
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其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羁押期间,由组织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开展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侦查、、审判的前提下,可以在所内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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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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