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怎样才收监
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取保候审之后,被重新收监的情形一般可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首先是取保候审中的嫌疑人或被告人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如未得到执行机关的许可擅自离境,离开居住地市、县等地,或者恶意阻挠、干扰证人履行举证责任等行为;
其次,案件的实际情况可能会出现重大转变,使得原先设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不再适用;
最后,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的深入调查和审理,发现被取保候审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已经达到需要判处实体刑罚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后重新收监,通常因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可能实施新犯罪或危害社会安全;二是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证人;三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如擅自离开居住地、未报告变动、干扰司法程序等。以上情形均可能导致其被重新收监。
二、取保候审是否还可以撤案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当涉案人员未进行实际关押,但又需确保其能够配合司法机构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时,即通过委派担保人和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方式,同时出具书面承诺,以此来强制保障被追诉人员在传唤时随时赴约的刑事法律手段。
然而,对于已获批准实施了取保候审的案件,依然存有可能废止审理的可能性。
只要司法部门认为某项案件适用取保候审规定,便可据此进行相应处理。
然而,即使该被取保候审人员本身已有犯罪嫌疑,是否应当撤销审理、暂不予以公诉或给予免于处分,均需要依据最后的调查结论进行判断。
若最终查明当事人确有罪责且应依规承担刑事责任,则将依照法规判处适当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到开庭的时候是不是还要进看守所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刑事法定强制措施。历经取保候审之后直至正式开庭审判,若在此期间当事人未曾触犯或违反相应的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理应不需再度收监至看守所以待。然而,假如法院经严谨审理并判定案情也许需要实际入狱执行刑期,亦或者当事人在取保候审阶段违反了相关规定而且其行为对正常的司法程序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他/她存在被重新收押的可能性是不可避免的。最后决定是否需要收押的关键,既包括事例本身的性质以及情节严重程度,更包括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的多方面考量。因此,恳请各位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务必严格遵循相关规章制度,全力以赴地配合司法机构的各项工作,以期获得更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后重新收监,通常因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可能实施新犯罪或危害社会安全;二是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证人;三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如擅自离开居住地、未报告变动、干扰司法程序等。以上情形均可能导致其被重新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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