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算不算执行期
从法律角度出发,取保候审并不计入执行期限之内。取保候审这一概念,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刑事强制措施的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尚未被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依法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承诺随时听候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上,取保候审不计入执行期。它依据《刑事诉讼法》,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对未逮捕或需变更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承诺随传随到,不实施羁押或暂解羁押的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条件有哪些呢
以下为取保候审实施的必要条件:(第一)若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运动性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第二)如果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对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健康状况无法独立生活,以及孕妇或正在哺育未满周岁婴幼儿者,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者。
上述情况需特别注意,若已经到了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来得及处理完毕,则仍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进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案子检察院一年内查清吗
取保候审的执行并不代表事例必定在一年之内得到全面查证与厘清。在检察院对事例进行审理过程中,具有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然而这一期限的具体时长将因其所涉及事例内涵的复杂性以及证据状况等多种因素而产生不确定性。一般而言,检察院在接收到移交至自身的审查起诉事例之后,应当在一个月的时间范围内做出最终决定;若事例具备重大性或复杂性特征,则可适当延长十五天。若事例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补充侦查,则以两次为上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设定为一个月。然而,如若事例的疑难复杂程度达到一定高度,经过上级检察院的批准,审查起诉期限仍可进一步延长。总的来说,检察院将会在法定程序及期限内,尽全力查证事例事实真相,并据此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结果。
法律上,取保候审不计入执行期。它依据《刑事诉讼法》,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对未逮捕或需变更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承诺随传随到,不实施羁押或暂解羁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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