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专门针对那些在公司、企业或其他任何机构中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一种犯罪行为,这类人会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的合法资产据为己有并借出给他人使用,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且超出三个月仍未返还回来,或者是虽然尚未超过三个月,但是将大量财产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该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大部分: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任何机构中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其次,犯罪者的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他们明知道这些资金属于单位所有,却仍然决定将其挪作他用;再次,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任何机构对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最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则是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用到个人用途或者借给他人使用,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且超出三个月仍未返还回来,或者是虽然尚未超过三个月,但是将大量财产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等机构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权,将单位资金非法挪为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数额较大且超三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用于营利、非法活动。构成要件:主体为职务人员,故意心态,侵害单位资金所有权,及擅自挪用资金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需要搜集证据吗
为了严谨地证明某个员工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的嫌疑,我们必须积极收集并分析相关的证据材料。
在任何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循“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有具备充足且确凿的证据才能认定行为人已经构成了某种犯罪。
具体到我们这个例子,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与他人使用,只要所涉及的金额大小达到一定标准,并且在三个月以上尚未偿还;
又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但是这笔资金已经被用以进行盈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行为,那么就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惩罚。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属于哪单位管辖
挪用资金犯罪通常归属于犯罪实施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所在的公安部门进行管辖。若涉及到法人单位的报案事宜,则一般由该法人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安部门负责受理。倘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部门对事件的管辖更为合适且具有优势,那么也可将犯罪嫌疑人体现在居住地的公安部门进行管理。实际执法过程中,通常需要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如事件的具体案情、证据搜集的便捷性以及法律规定等等,以决定最后应当由哪个机构行使管辖权。然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当管辖权出现争议时,应交由上一级公安部门并经其任命予以解决。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等机构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权,将单位资金非法挪为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数额较大且超三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用于营利、非法活动。构成要件:主体为职务人员,故意心态,侵害单位资金所有权,及擅自挪用资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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