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由什么决定和执行
取保候审之权利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在通常情况下,此项权益的实际执行为公安机关所施行。同时,在做出相关决定(如批准取保候审)时,应全面综合地衡量并权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其严重程度,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权依《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由公安、检察院、法院依法行使,多由公安执行。决定时需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案件性质、情节、刑罚预测、经济状况及地方经济水平等因素。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缴纳情况的规定是什么
在犯罪嫌疑人家属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之际,关于保证金缴纳金额应遵循的具体法规及细则如下:
取保候审的决策机构须全面权衡各方面因素以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包括保障被取保候审者的人身安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节,评估可能判处的刑罚程度,以及被取保候审者的经济状况等多重因素,从而最终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
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相关部门有义务将已收取的保证金全额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三、取保候审后谅解书还有效吗
取保候审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一种针对特定类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全流程中,谅解书始终享有其有效性。谅解书是指由被害人方出具的、用以表达对另一方(通常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犯下罪行的理解与宽恕,进而展示出愿意给予机会进行和解解决的书面文函。当事例进入到取保候审环节之后,谅解书仍然能够对后续的审理程序产生重大影响。它或许可以作为法院在进行量刑裁定时应当考虑的酌定从轻情节之一,通过展现被告人的诚挚悔过态度及积极采取补救行动以修复受损关系等事实来增加减轻被告人刑期的可能性。然而,最终是否会予以从轻处罚以及从轻程度的大小,则需要由法院依据事例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权衡。总而言之,尽管取保候审已经启动,但谅解书仍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对被告人极为有益的一份关键性证据资料。
取保候审权依《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由公安、检察院、法院依法行使,多由公安执行。决定时需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案件性质、情节、刑罚预测、经济状况及地方经济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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