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是否属于职务犯
忤逆资金罪无疑地属于职务犯罪范畴之内。所谓的忤逆资金罪,即是指那些身处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内部担任职务的员工,利用他们职务所蕴含的优势和职权运用的方便环境,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产挪为己有,用于私人消费或是提供给他人借贷之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涉案金额巨大,已经涉及到营利性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罪行的成立与否与其行为人在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有着紧密的联系,正是因为他们利用了职务赋予他们的权力以及便利条件,才能得以实施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忤逆资金罪系职务犯罪,指公司员工利用职权,未经授权挪用单位资产,用于私用、借贷,金额大且超三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涉巨款及营利、非法活动。此罪紧密关联职务权力与便利,利用之实施挪用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能假释吗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涉案人员在挪用资金罪方面是否满足假释的条件,如果满足相关要求的话,便可提出假释请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若犯罪分子被判定有期徒刑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年限,或被判无期徒刑且实际执行了达十三年以上时间,并且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接收教导转化,表现出真实悔过之意,并且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时,他们是具备获得假释资格的。
当然,若是有特殊情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以上提及的执行刑期限制也可能会被排除在外。
另外,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严重威胁社会安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不予以假释的。
最后,在做出假释决定时,我们还应充分考虑被假释者在假释后会对其居住地社群产生何种影响。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挪用资金罪有诉讼时效吗
涉及挪用资金罪的诉讼时效问题,在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通常而言,倘若法定最高刑罚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者,则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后便不再进行追诉;若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者,则需待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满十年后方可终结追诉;在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需要等待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满十五年后才可停止追诉。此外,针对挪用资金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其所对应的诉讼时效亦会有所差异。例如,对于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未能及时归还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在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通常设定为十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对相关事件展开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事件之后,若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那么他们将无法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
忤逆资金罪系职务犯罪,指公司员工利用职权,未经授权挪用单位资产,用于私用、借贷,金额大且超三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涉巨款及营利、非法活动。此罪紧密关联职务权力与便利,利用之实施挪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