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时性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本身并不会产生官方记录,即所谓的“案底”。
然而,如若经由法律判决认定当事人确有犯罪行为且须接受刑事惩罚,那么这便会成为他们的犯罪记录之象征。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在侦查阶段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37天。公安机关在拘留了相关人员之后,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是暂时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并不形成官方“案底”记录。其性质为临时性,未经审判定罪前,不会留下正式犯罪记录。被拘留者待调查期间,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需依法行事。
二、刑事拘留算判刑里天数吗
1.刑事拘留的时长将被计入判刑期限之内。
而关于羁押与刑期之间的折抵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其是从被刑事拘留的那一刻起便已经开始计算了。
假如罪犯最后被判定有罪并处以管制,那么在此情况下,羁押一天可以被视为等同于刑期两天的时间。
反之,若罪犯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则羁押一天可以被视为等同于刑期一天的时间。
2.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方式,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它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才开始进行计算的。
然而,在判决执行之前,若犯罪分子已被先行羁押,那么这部分羁押的天数将会被折抵为刑期的两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刑事拘留算不算有犯罪记录
刑拘并不等同于犯罪记录。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它仅仅是整个法律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并不能被视作最后的刑事制裁决定。在实际司法运作过程中,如若被刑事拘留者最终经由法院判定为有罪,那么这种情况便意味着其个人档案将被记入犯罪记录之中。然而,倘若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以及审查起诉等多个环节后,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或被宣布无罪,那么此人便无需承担任何犯罪责任,也不会留下任何犯罪记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每起案件的独特性及其所涉及的复杂因素,具体情况可能会因为案件的特殊性质及司法机关的判断标准而产生差异。
刑事拘留是暂时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并不形成官方“案底”记录。其性质为临时性,未经审判定罪前,不会留下正式犯罪记录。被拘留者待调查期间,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需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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