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释放依据及条件是什么
取保候审的解除依据与条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具体是指向在刑事诉讼环节中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那些已经遭遇到逮捕或者在逮捕之后有必要进行强制措施变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为了确保他们不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会要求这些人员提供相应的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所遭受的羁押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解除依据与条件:针对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要求提供保证人、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随时接受传唤,并可能暂时解除羁押。
二、取保候审法律条件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者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首先,若犯罪行为人可能会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之际处以附加刑等轻罚情况,则权益方可依法提出申请;
其次,虽然犯罪行为人可能会遭受有期徒刑乃至更高处罚,但其基本人身安全并无实质性威胁,且取保候审措施难以或将不会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时,即可提出相应申请;
再次,对于因病重而无法正常生活的犯罪行为人个体,如孕妇或正在哺乳的妇女,在取保候审期内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同样可据此提出申请;
最后,尽管犯罪行为人已被拘留,案件尚未得到恰当解决,为保证程序顺利进行,仍需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法院判过了人跑了怎么办
若在被告获准取保候审之后、法庭已经做出裁决,而被告却选择逃逸离开,那么他的这一违法行为无疑是违反了原先所签署的取保候审协议的。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依法采取必要的行动对此进行追捕,其中包括向社会公开发出通缉令等措施。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能被迫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例如被判定为具有逃逸倾向并因此增加法定刑期。在此,我们强烈建议被告的亲属能够积极地与司法机构合作,通过劝说和引导使被告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以求得最大程度减轻对自身的法律责任。
取保候审解除依据与条件:针对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要求提供保证人、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随时接受传唤,并可能暂时解除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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