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资诈骗数额如何认定的
集资诈骗涉案金额的界定,通常情况下依据行为人实际非法获取的数额来加以衡量。在案发之前已经归还给受害者或债权人的数额应当予以扣减。关于多次实施集资诈骗而未得到及时惩治的案件,其犯罪数额将按照累加计算的方式进行统计。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若行为人为集资诈骗团伙的首要分子,那么他需要对整个团伙所犯下的所有集资诈骗数额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其他主犯,他们则需根据自己参与、组织以及指挥的共同集资诈骗数额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涉案金额通常按行为人非法获取数额衡量,已归还部分应扣减。多次诈骗未受惩处者,数额累加计算。共同犯罪中,若为首犯,则需对团伙全部诈骗金额负责。简而言之,涉案金额以非法所得为主,已还部分不计,多次诈骗累加,团伙首犯负全责。
二、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是如何的
在确定集资诈骗案件中的诈骗金额时,应以此行为人实际欺诈所得的金额为准,而且必须将案发之前已经偿还的部分予以相应扣减。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为进行集资诈骗行为所支出的广告费用、经纪费用、手续费用以及回馈返还金,或是用于行贿赠礼等方面的费用,皆不得作为计算诈骗金额的因素。
然而,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部分,除了本金尚未得到偿还的情况下可以按比例折算本金之外,其余应当全部列入到诈骗金额之中进行计算。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集资诈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哪个严重些
在集资诈骗罪中,涉及到的资金规模庞大比犯罪行为相对轻微的情况要更为恶劣。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有具体且明确的分类区分,即“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两个标准。一般而言,“数额较大”所对应的刑罚相对较为轻微,而“数额巨大”则意味着更为严厉的刑罚制裁。在现实中的司法实践中,个人集资诈骗行为如果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或者单位集资诈骗行为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就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而当个人集资诈骗行为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或者单位集资诈骗行为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时,便可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这是因为,集资诈骗行为所带来的损害远不止于对受害人个人财产权益的侵害,更重要的是它可能会对整个金融市场秩序以及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冲击。因此,随着涉案金额的不断增加,其所带来的危害程度也将随之加深,相应地,法律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也会逐步加大。
集资诈骗的涉案金额通常按行为人非法获取数额衡量,已归还部分应扣减。多次诈骗未受惩处者,数额累加计算。共同犯罪中,若为首犯,则需对团伙全部诈骗金额负责。简而言之,涉案金额以非法所得为主,已还部分不计,多次诈骗累加,团伙首犯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