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婚内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5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2人
专家导读 根据《民法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属于未知且未用于家庭日常,不属于共同债务,不知情的一方无需偿还。在处理时,需要审查债务的性质、用途和金额。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的意愿。
新民法典婚内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

一、新民法典婚内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

依据民法典规定,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款一方对此不知情,且此项债务并未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类债务原则上不应归类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在此种情况下,不知情的一方无须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针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需全面审视债务的性质、用途以及金额等多方面因素。若债权人坚持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以证明该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按民法典,婚姻期间产生的未知债务且未用于家庭日常,非共同债务,不知情方无需偿还。处理时需审视债务性质、用途及金额。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

二、新民法典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

1.若是在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2.若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购置的房屋,且所有权归属已然明确至某一方名下,那么在婚后通常将不被视为共同财产,而是归属于持有该房产所有权的单独一方所有;

3.在订婚或结婚之前购买的房屋,但在婚后经过注册并同时归属到夫妻二人名义之下的情况,则这类房产通常会被视为是一方向他方的赠与行为,因此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共享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新民法典婚前买房规定是多少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涉及婚前购置房屋事宜,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重要方面:倘若在新人结婚前,其中一方以个人全部财力购买房屋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该处房产通常会被视为是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在婚前,某一方先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而在婚后则与配偶共同承担房贷,当他们面临离婚问题时,关于这处房产的归属问题,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如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会按照惯例做出裁决,即判定该房产属于登记方所有,同时,尚未偿还的贷款也将被视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另外,如果在婚前,男女双方各自提供了部分购房款,并且将房屋登记在两位共同所有人名下的话,这种情况常常会被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最终的财产分割以及权利归属如何判断,仍然需要结合购房资金来源、双方事前的约定等一系列复杂的因素来仔细衡量和评估。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按民法典,婚姻期间产生的未知债务且未用于家庭日常,非共同债务,不知情方无需偿还。处理时需审视债务性质、用途及金额。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4.2千字,阅读时间约14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9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新民法典婚内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
一键咨询
  • 167****52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5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0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42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3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8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7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2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4****38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8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6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8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3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7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7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婚内债务不知情是否要承担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婚内债务不知情是否要承担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我舅舅上个月贷款承包了一份工程。想咨询一下律师那个关于德国民法典 连带债务有关方面的内容,谢谢
[律师回复] 一般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生效力,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三是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四是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五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39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一般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都是由夫妻两个人共同来偿还的。例如,对方是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赡养和抚养义务的时候所欠的债务,这种债务并不是必须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才行,还有些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无论对方是否知情都有连带偿还的义务的。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怎么分割?
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一般也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和平等分割,但如果另一方可以举证该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则可以认定为一方债务,这时不需要进行分割处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我哥哥他们公司被被人收购了,想请问一下律师那个关于民警解决债务纠纷有关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在不同的情况下,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是不一样的。一般都是两年,但是起算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同时,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也是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中止、中断的,这也算是对权利人的一种保护。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39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婚内债务谁来偿还,婚内债务谁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婚内债务一般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一、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一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无法共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又无法查实的;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转业费;
8、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二、夫妻共同债务谁来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廖某系郭某合法妻子,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郭某对原告周某的六万元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应与郭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责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婚内债务一方不知情离婚怎么处理?
婚内债务一方不知情离婚需要判断是否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是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的,对于债务来进行。比如说所借的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的家庭支出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可以拒绝进行偿还。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新债务重组的准则有哪些,哪些是新债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新债务重组准则有哪些
一、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新准则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指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也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这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后判断,譬如可以分析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的质量、企业的利润质量以及企业的增长特性进行判断。显然,新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抑止了企业随意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实际上是缩小了债务重组应用的范围。
二、偿债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现行债务重组准则中,对于重组债务以及用于偿债的各种资产或股权的计量一律采用账面价值,而新准则要求根据真实性原则,对用于偿债的各种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重组后债务(或债权)按公允价值入账。譬如,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首先应看其有无活跃市场。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公允价值一般应取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如各类存货。如用于清偿的非现金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以固定资产进行清偿的,可以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计其价值。再如,股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其应在市价的基础上进行确定。双方应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可以采用当月月初的市价、前三个月的平均市价等,并考虑增发后稀释的影响,做适当调整来确定。对于没有市价的公司来说,公允价值的确定应采用股权估价模型来确定。
三、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债务人会计处理的变化主要有两点:一是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由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价,改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价;二是债务重组收益部分由现行准则中规定的计入资本公积改为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变化主要是其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由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价,改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价。下面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为例,说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会计处理过程(即将颁布的准则指南如对相关会计科目做了改动,以准则指南为准)。
(一)以长期股权投资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应当按照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再减去转让股权投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按照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新《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来说,债务人应当分是否涉及或有应付金额进行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人应当按照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照修改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照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科目。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人应当按照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照修改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照应当确认的或有应付金额,贷记“预计负债”科目;按照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科目。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具体来说,债权人应当按照重组后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重组债权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企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影响新准则根本宗旨是要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决策有用性,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的尚待进一步考察。了解债务重组的新的准则,企业在债务重组的时候才不至于遇到不必要的麻烦。对于企业债务重组的规定以及内容,企业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果你还要了解企业债务重组过程中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解答。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新婚姻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可以不还吗?
新婚姻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不可以不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一个好哥们的公司欠债,现在无力偿还,准备破产,注册资金为认缴,但在实际运营中,注册资金已经全部使用了,请问,人民法院新判决的连带债务人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民事执行的前提是既判力的形成和执行力的产生。既判力的表现之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性。就单一之债而言,申请人依据生效裁判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债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执行,当无疑问。但就连带之债而言,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就超过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强制连带给付,则值得研究。因为连带债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确定的,尽管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已由法律文书所确定。为说明之方便,笔者分以下几方面予以阐明:
(1)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的连带责任;
(3)保证的连带责任。就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言,法院判决通常趋向于在分清被告与受害人责任后笼统判决,而在判决中没有对共同被告之间的债务分担进行划分,即共同侵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导致法院在执行中的非主次性和随意性。在无权代理和保证连带责任的情形中,法院判决较为普遍的是针对被告人作出,而且大多数判决将代理人或保证人列为被告,从某种意义而言,保证人或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因未经判决而具有不确定性,但在民事执行中,法院却可以执行保证人或代理人财产,这是否违反了民事执行理论?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回答应从连带之债的效力人手加以分析。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夫妻债务 > 新民法典婚内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