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担保人进行诉讼方面,确实存在着相应的时间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所述,对于一般性的保证,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结束之前就对债务人提出了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自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失之日起,便应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结束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应自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如若双方未达成任何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够明确,那么保证期间将被视为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向担保人提起诉讼有时间限制。《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下,债权人起诉或仲裁后,自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时起算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则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时起算。保证期间可协商,未约定或不明则为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
二、起诉担保人财产冻结
在担保人被起诉后,通常情况下其名下财产将会被依法冻结。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明确理解担保责任之划分,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两类。
若您担任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有偿债能力的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应尽义务之时,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然而,若您所承担的为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当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时,作为保证人的您便须承担起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起诉担保人有效期多久
针对关于被告担保人的诉讼时效问题,其具体的有效期限往往会受到担保形式的影响。
若为一般保证,则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债权人未能就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该保证人将被免除其保证责任。
然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便有权利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倘若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保证人也将被免除其保证责任。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产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法律效果。
向担保人提起诉讼有时间限制。《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下,债权人起诉或仲裁后,自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时起算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则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时起算。保证期间可协商,未约定或不明则为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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