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诈骗罪如何立案起诉对方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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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欺诈罪是指通过非法手段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若要起诉,需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资金流记录及对方欺诈行为的证明等。首先向公安局举报,警方核实后,若确认犯罪且属其管辖,将立案调查。
借款诈骗罪如何立案起诉对方

一、借款诈骗罪如何立案起诉对方

借款欺诈罪乃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及以非法手段获取并占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若欲对这种违法行为提出诉讼并将其定罪,您需首要做的便是搜集充分的相关证据,包括借款合同、资金流动记录、以及证明对方刻意捏造或掩盖事实真相等证据。提出诉讼的具体步骤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请您前往公安局进行举报;公安局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将会对其中所述内容进行仔细核实,如发现确有犯罪事实存在且该案件属于其管辖范围之内,那么他们便会正式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借款欺诈罪系非法手段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之行为。起诉需收集确凿证据,如合同、资金流记录及对方欺诈行为的证明。步骤简述:先向公安局举报,警方核实后,若确认犯罪且属其管辖,将立案调查。

二、借款诈骗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借款型诈骗犯罪的立案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

具体来说,若行为人借助借款等手段对公私财产进行诈骗行为,无论侵害的对象是个人财物亦或是公众财产,只要数额达到法定的标准,就应当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并采取追诉措施。

其中,关于诈骗金额的划定,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法条,当诈骗金额在人民币三千元至十万元之间时,即被认定为数额较大,需要马上启动刑事程序进行立案。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区、情节复杂程度等因素有所不同。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借款诈骗罪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立案准则,主要涵盖如下四大要点:-行为人需抱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之恶意,捏造诸如引进投资资金、实施重大项目之类的虚假借口,抑或是伪装成真实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形式。-在实施过程中隐瞒关键事实,从而成功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至于立案的具体标准,通常情况下,诈骗金额需达到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然而,由于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实际的立案条件与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若您对此类问题存有疑问,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借款欺诈罪系非法手段骗取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之行为。起诉需收集确凿证据,如合同、资金流记录及对方欺诈行为的证明。步骤简述:先向公安局举报,警方核实后,若确认犯罪且属其管辖,将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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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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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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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债务人借钱不还的时候可以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但是在处理债权债务问题的时候,要能够一直运用合法手段才能对自己更有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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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种种借款事由,严重欺诈被害人,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异于民间借贷。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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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谋,以莫须有的困难为借口,有计划地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骗取钱财目的。被告人刘天学就是如此,采取了严重的欺诈行为,但他手段很高明,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出借、投资。
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
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为人正派,是个干事业的人,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就少。如果行为人游手好闲,有行骗恶习,就有非法占有借款之嫌。
2、看行为人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借款后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挥霍,不务正业,非法占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
3、看行为人是否否认借贷关系。一般来讲,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目的。但是,也不尽然,骗子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此,利用了善良人的这个弱点,既可骗得钱财,又可逃避打击。因此,即使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还要从深层次考察其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愿,出于应付出借人,或者是博取出借人的进一步信任,为下一次甚至更多次的诈骗作铺垫,或者是掩饰犯罪、逃避打击,等等不法之意,就不能以此否定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刘天学诈骗案就深刻地印证了这一点。
4、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被告人刘天学对此演绎得有声有色,他向部分被害人出具过借条,中途还有部分还款行为,也不拒绝对方还款的请求,甚至还有“主动”还款承诺。但是,所有的这些假象都不能掩盖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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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式诈骗立案标准
债务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主要是指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他人财产的行为。在债务诈骗罪中,犯罪者通常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款项或其他方式获得资金,然后预谋不还,伪造信息骗大额资金。对于债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界定为三千至一万元。但是,如果犯罪者多次行骗、针对老人或造成严重后果,警方可能会降低立案门槛。总之,债务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损失。我们应该加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应该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避免成为犯罪者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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