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对于累犯的情况,我们并不建议其进行取保候审。所谓累犯,是指曾经因为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又在五年内再度触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的再次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他们的主观恶性较大以及社会危险性较高等特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出现;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然而,鉴于累犯所涉及的犯罪性质及其前科背景,往往很难满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通常不建议累犯取保候审,因累犯指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罪者,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险性高。根据《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适用于低危或特殊情况,而累犯因前科及犯罪性质,难以满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条件。
二、累犯是不是绝对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以及犯罪团体中处于领导地位的首要分子而言,是绝对不适宜给予缓刑的。
一旦判定为累犯之后,所应接受的惩罚便只能以实刑为主。
若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程度的犯罪分子,他们在刑责执行完毕或者得到赦免之后,若于五年之内再度触犯应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法律责任,那么可以称其为累犯。
关于此类情况,应当从严予以惩处。
然而,对于过失犯罪或者犯罪者年龄未满十八岁的情况要另当别论。
《刑法》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三、累犯是不是不适合取保候审
对于累犯而言,通常无法适用取保候审制度,累犯指为主观原因导致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严厉惩罚措施并已执行完毕后,又在后续五年内再次犯下应受此种严厉惩罚之重罪的罪犯。申请取保候审的标准主要涵盖了可能受到肃役管制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罪犯,以及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且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等方面。由于累犯具有较高的再犯罪倾向与风险,普遍被视为不符合"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关键条件,因此,对累犯实行取保候审时将进行严格的限制。然而,最终是否合格需要全面考虑整个事例相关因素方可作出准确判断。
通常不建议累犯取保候审,因累犯指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罪者,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险性高。根据《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适用于低危或特殊情况,而累犯因前科及犯罪性质,难以满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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