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重整之后,债权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们享有知情权,即有权获取关于破产重整全过程以及其中涉及各重要环节的详细信息和相关数据。
其次,他们还拥有表决权,可以参与对重整计划、其他重大事项等的决策过程。
最后,根据重整计划中明确规定的清偿顺序和比例,债权人有权要求并获得相应的债务清偿。
然而,作为债权人,他们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具体来说,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第一,如实申报债权,不得虚报或者隐匿债权;
第二,严格遵守破产重整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程序和规定;
第三,不得单独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避免对破产重整程序的正常推进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在破产重整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涵盖:核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并投票(除非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监督与选举委员会、决定债务人的营业活动、通过重整计划等决策、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以保全债权,以及免除债务权等。这些权益均依据《企业破产法》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款保障。
二、破产重整后新发现的债务如何处理?
(一)涉及到破产人所拖欠的员工的薪资福利待遇及相关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工伤赔偿费用、丧葬抚恤费用,同时也涵盖了依照法律法规制度应全额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偿经费;
(二)破产人需承担缴纳的潜在债务,除了上文提到的多种费用外,还包括企业应向员工个人账户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政策上明确要求所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各种补偿金;
(三)除上述已提及的各项债务之外,破产企业还存在各种未偿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未全额缴付的税务款项;
(四)最后一类,即为通常意义上的破产能赔偿的债务,例如破产企业对供应商或债权人所欠账款。
在破产财产无法完全甚至部分资产去偿还优先考虑的债务时,其赔偿责任将依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重整后债务谁来还
在完成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债权债务的承负方乃完全视乎具体事例而定。通常情况下,针对重整方案中,对于债权债务的清偿皆会有周详的策划与设定。在这个破产重整的艰辛历程里,各级法院会依法指派管理机构对负债企业进行全面的托管和运营处理。管理团队将会全力策划并拟订出一份详实的重整计划书,这份计划可能包含了诸如债务削减、还款期限延长以及债权转换为股权等等多个创新的解决途径。如果成功地执行重整方案,这家负债企业便有望重新步入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同时其所负担的各项债务也应当依照重整计划中的相关约定陆续予以偿还。倘若重整方案最终未能获得通过,那么这家负债企业很可能就会面临破产清算的命运,届时其所负担的各项债务将依据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破产重整这一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其具体实施情况必须要以法院的最终裁决以及重整计划书为准绳。
在破产重整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涵盖:核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并投票(除非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监督与选举委员会、决定债务人的营业活动、通过重整计划等决策、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以保全债权,以及免除债务权等。这些权益均依据《企业破产法》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条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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