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20天算什么期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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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被羁押二十天的嫌疑人,通常还在案件调查和审查的关键期。刑事拘留,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它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程序中执行的一种手段。
刑事拘留20天算什么期

一、刑事拘留20天算什么期

在大多数情况下,被羁押二十日之久的嫌疑人仍然处于调查和审查的关键阶段。刑事拘留,又称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执行的诉讼程序之一,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被羁押二十日之久的嫌疑人仍然处于调查和审查的关键阶段。刑事拘留,又称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执行的诉讼程序之一,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在刑事拘留期间是否可以探望

在执行刑事拘留惩罚期间,相关人员能够进行探视访问,但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授权才能实现。

同时,犯罪嫌疑人在被捕监禁的过程中,若得到了执法机构的认可,且经由公安机关核准,是具备接触近亲家属以及与其进行沟通相见的权限的。

如果公安机关认定义务上有必要实施逮捕,应当在拘留开始之后的三天范围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对其实施审查和批准。

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审查及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一至四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在刑事拘留多长时间会批捕成功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刑事事例中的被羁押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期限通常为3个工作日内,但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经上级部门批准,可适当予以延长,最长可达4个工作日。同时,对于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进一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值得关注的是,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然而,需特别强调的是,每一起事例的具体情况均存在差异,因此,批准逮捕的具体时限亦会因案而异。若证据确凿且犯罪事实清晰明确,那么批准逮捕的过程便会相对迅速;反之,若证据不足或犯罪事实模糊不清,则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审查和评估。总而言之,批准逮捕的具体时限是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事例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并最终确定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被羁押二十日之久的嫌疑人仍然处于调查和审查的关键阶段。刑事拘留,又称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执行的诉讼程序之一,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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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间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当事人只要符合以下取保候审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理完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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