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能做兼职吗工作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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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期间,能不能兼职工作,得分情况来看。要是不干扰案件调查和起诉,也不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那就可以去兼职。取保候审呢,就是司法机构让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或交钱,给司法机关打个保证书,保证随叫随到,防止他们逃跑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能做兼职吗工作

一、取保候审能做兼职吗工作

对于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可以从事兼职工作,需依据特定情形进行评估。通常而言,若兼职行为既不干涉案件的深入调查与起诉,亦无违背取保候审的相关规范,则具有操作可能性。此处所提及的“取保候审”系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针对那些未经逮捕或已被捕但须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往往会勒令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其随时听候传唤,从而得以不对其实施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兼职工作需视情况而定,不干扰案件调查与起诉、不违反取保候审规范即可。取保候审是司法机构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要求其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随时听候传唤的强制性措施。

二、取保候审后流程是什么样

在标准程序中,普通刑事案件通常会经历如下三个阶段:

首先由公安机关展开详细侦查,待所有调查工作完成之后再将一切证据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

其次,若经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不属于犯罪行为或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也可以选择不予移送法院进行审理。

而如果检察院最终决定起诉,那么即使案件符合犯罪标准且情节较轻,检察院同样有权选择不对其进行惩处并直接移交给法院进行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三、取保候审后再犯罪怎么判

在享有取保候审权利的过程中再度实施犯罪行为,将会直接被剥夺取保候审这一特殊法律待遇。对于这类情况,通常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其具有相当程度上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较大的再犯可能性。在对此类事例进行量刑时,司法机关将全面权衡前后两次犯罪的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多重因素。对于新近发生的犯罪行为,将独立进行定罪量刑,同时与前次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进行合并处罚。若新罪行的严重程度较高,那么很可能导致刑期的进一步延长。然而,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要根据每起事例的实际情况,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例如,犯罪者的作案动机、使用的手段、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都将对最终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取保候审期间兼职工作需视情况而定,不干扰案件调查与起诉、不违反取保候审规范即可。取保候审是司法机构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要求其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随时听候传唤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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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准备阶段是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之一,主要把握好项目法人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施工单位选择。项目法人质量控制是否通过资质审查,是否按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选择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各种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有效,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组织了设计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监理单位是否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所派监理人员是否有岗位证书;审计设计单位是否有承担相应资质勘测设计能力,是否将经过会审后的资料做过技术交底,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的规范要求;审计施工单位是否有承揽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完善的质量责任制考核办法等。
3、审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建设资金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评估、计价是否合规、合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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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合同履行情况。审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情况,应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2、审计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审计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了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控制、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应督促、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规范运行、建设资金合法使用。
3、审计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完整、真实;工程预算款及结算是否按合同办理;
4、审计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5、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审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a;;必须、节约a;;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的情况。
6、加强设备、材料价格控制,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对已购设备、材料因故不能使用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属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按相应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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