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属于什么阶段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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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嫌疑人,防止其逃逸、销毁证据或继续进行非法活动。刑事拘留通常是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在正式立案侦查之前,可以先对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会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其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时,嫌疑人及其家属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申请会见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等。
刑事拘留是属于什么阶段

一、刑事拘留是属于什么阶段

刑事拘留,亦称“预先羁押”、“暂时扣留”,它作为刑事诉讼法制度下的基本法律措施之一,通常被划定为刑事调查的预备阶段范畴。在各类形式多样的刑事案件之中,负责法务调查工作的公安部门或检察院,根据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对于涉嫌触犯现行法律的行为人以及重大可疑行为人员,倘若存在法定程度上的紧迫情况,便可以依据法律程序依法进行刑事拘留处理。这类举措的主要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他们试图逃脱法网、销毁关键证据或是继续从事非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亦称“预先羁押”、“暂时扣留”,它作为刑事诉讼法制度下的基本法律措施之一,通常被划定为刑事调查的预备阶段范畴。公安或检察院对涉嫌违法者,在紧急情况下可依法拘留,以控制嫌疑人、防止逃逸销毁证据或继续非法活动。

二、刑事拘留时间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公安机构对其认定为应当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须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呈报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若遇紧急情况,则可适当延长拘留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四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份子,在上述基础上,还可进一步延长拘留时长至三十天。

此外,检察机关于收到相关申请之后,务必在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进行批准逮捕的决策。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可以请几个律师

在被认定实施犯罪并处于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委派一至两名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代表其权益。这些律师有权利及义务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向侦查机构或相关部门详细查询其本人所涉嫌的罪行及其与事件相关的各种详细信息,并为其在法律框架下提出专业的建议;为犯罪嫌疑人争取申请变更强制性处罚措施的机会等。值得关注的是,身为辩护人的两位律师应当密切合作,共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以及职业道德准则,坚决避免任何可能阻碍司法公正的不当行为。

刑事拘留,亦称“预先羁押”、“暂时扣留”,它作为刑事诉讼法制度下的基本法律措施之一,通常被划定为刑事调查的预备阶段范畴。公安或检察院对涉嫌违法者,在紧急情况下可依法拘留,以控制嫌疑人、防止逃逸、销毁证据或继续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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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调解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任何程序的调解一般都要经过开始、进行、结束三个阶段。其中应注意的是调解的开始除法律规定外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主动提出为例外调解的地点应以选择在内为宜以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程序或未达成协议而终止调解。
5、一审民事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人民都应制作调解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而二审及再审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则必须制作调解文书。在非一审审理中,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也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成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对符合条件的依当事人请求准予撤诉。
6、另外,实践中,还应尽量避免“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而应将问题摆在桌面上,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以增加调解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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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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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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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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