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状况之下,若借款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那么保证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需依据实际情形加以判断。假设保证人和债权人均已在保证协议内明文规定,保证人只应对特定用途的贷款承担担保义务,而借款方未经许可擅自变更了该用途,那么保证人很有可能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然而,若无此种特殊约定,借款方改变贷款用途,原则上并不意味着可以解除保证人的责任。这是因为,保证人在提供担保之时,理应预见并考虑到借款方可能会改变贷款用途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通常,借款方擅自变更贷款用途,保证人是否担责需视情况而定。若保证协议明确限定贷款用途且借款方违规变更,保证人可能免责。反之,无此特殊约定下,改变用途不必然免除保证人责任,因其在担保时应预见变更风险。
二、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会对担保责任产生哪些影响
借款人对贷款用途的变更,将对其无条件承担的保障责任产生如下重要作用:
1.若借款人确有充分理由、并得到保证人的明确同意后进行了调整,那么保证人仍需全力履行他们的保证责任;
2.然而,如借款人不享有保证人的共识便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再加之,出借人在保证书中已经清晰地表达出对借款人专款专用资金的监督力度,如若因缺乏适当的监督而导致款项被移作它用的话,那么保证人们可依法行使其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是否构成诈骗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从普遍意义上讲,借款者变更原本的借款用途并非必然会引发诈骗事件。然而,若借款者在申请借款之时刻意隐匿其真实用途或者提交了不实的信息资料,使得出借方在误解的基础之上将资金交付至其手中,且在此过程中借款者存在着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意图,此时便极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行。对于判定是否构成诈骗行为而言,我们也应当充分考虑到诸多其他因素,例如借款的具体金额、借款用途更改的幅度大小以及借款者自身的偿债能力和偿还意愿等等。当您面临如此状况时,建议您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与指导。
通常,借款方擅自变更贷款用途,保证人是否担责需视情况而定。若保证协议明确限定贷款用途且借款方违规变更,保证人可能免责。反之,无此特殊约定下,改变用途不必然免除保证人责任,因其在担保时应预见变更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