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并予以解除时,并不必然预示着当事人将获得无罪释放的裁决。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法律设定的强制性措施,其主要功能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地推进,而非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构成犯罪做出最终判定。因此,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并予以解除时,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情形。若在此期间,侦查机构未能搜集到充足的证据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抑或是经由严格的审查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犯罪的要件,那么便有可能做出无罪的判决,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被理解为无罪释放。
然而,另外一种可能性便是由于案件尚需进一步侦查或审查,故而仅是暂时解除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解除不代表无罪释放。此措施旨在确保刑事诉讼进行,非最终定罪。期限届满后,若证据不足或嫌疑人不符合犯罪要件,可能获无罪判决,类似无罪释放。具体情况需依法判断。
二、取保候审重大疾病有什么
在司法程序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对被关押的犯人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患有严重传染病的情况;
其次是抑郁障碍等反复发作且没有进行刑事处罚应有的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第三种情况是患上严重的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第四类是重度呼吸系统疾病;
第五种是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第六种是由急性和慢性肾脏疾病引发,导致肾功能不全的情况;
第七种是患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
第八种是难治性内分泌代谢性疾病;
第九种是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第十种则是严重器官损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重犯怎样处理的
在办理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触犯相关罪行,通常情况下将面临取消原先的取保候审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若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即使已经缴纳了保证金,也必须没收其中的部分或全部金额,同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等其他强制措施。在重新犯罪之后,对于新犯的罪行应依法作出判决,将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综合考虑决定执行的刑罚。倘若新罪的性质严重或情节恶劣,则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总而言之,对于取保候审期间再犯者的处理方式相对较严,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以及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
取保候审解除不代表无罪释放。此措施旨在确保刑事诉讼进行,非最终定罪。期限届满后,若证据不足或嫌疑人不符合犯罪要件,可能获无罪判决,类似无罪释放。具体情况需依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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