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下,债权人委托的代理人所肩负的责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专业人士,代理人有义务悉心研究并深入理解破产程序的发展动态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同时代表债权人在所有债权人会议中,强势发言揭示债权人的声音与关切事宜。他们有责任帮助债权人明确申报其债权,并且需提交准确且详尽的债权证明文件。当面临破产财产的分配议题时,代理人不仅应关注分配方案是否合规合法,更应对合理性进行评估,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除此之外,代理商还应该对破产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进行严密监督,确保其职责的履行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而满足债权人的各种利益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代理人责任重大。需研究破产程序与政策,代表债权人发声,明确申报债权并提交详尽证明。监督分配方案合法性与合理性,保护债权人权益。同时监督破产管理机构,确保其合规履职,满足债权人利益。
二、破产中债权人知情权是否包括查阅复制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的知情权体现在其对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与复制方面。
具体而言,每一位债权人均享有查阅债务人资产情况报告、债权方大会决策、债权人委员会决策以及清算人监管报告等参与到破产程序所必须的各类债务人财务及运营信息材料的资格。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三、破产中债权人可否抵消
针对在破产程序中所涉及到的抵销问题,其能否成立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精准的分析和判断。首先强调,如果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一定的债务,并且该项债务与在此次破产申报中所提出的债权具有相同的性质,以及在履行期限上完成或者是已经届满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债权人就有着充分的权利去向管理人提议或主张行使抵销权。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特殊的状况,比如该项债务实际上仅是为了实现抵销效果而设立的,又或者说法律确有明确规定禁止此种类型的抵销行为发生,甚至于更极端的情况就是假如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是在债权人本次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才取得了相关的债权,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抵销请求将不被接纳。同样也必须要强调的是,无论何时何地,任何形式的抵销都不能够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的伤害和侵害,否则,滋生出任何瑕疵或者违法行为的抵销都将面临着被管理人提起诉讼,进而宣布抵销行为无效的严重后果。
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代理人责任重大。需研究破产程序与政策,代表债权人发声,明确申报债权并提交详尽证明。监督分配方案合法性与合理性,保护债权人权益。同时监督破产管理机构,确保其合规履职,满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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