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破产程序的过程中,债权人有权委托其代理人代表他们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发表意见及提供服务。这些代理人可以是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担任,也可以是债务人身旁亲近的亲戚或朋友,甚至可以是由相关社会团体或债权人所在单位所推荐的人选,或者是经过当地人民法院特别许可的其他普通民众。
然而,无论选取哪种代理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其所被赋予的授权权限,不得越界行事。代理人们应当全心全意地致力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以及主张和保护自身的债权权益等相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委托代理人参与司法诉讼,表达意见并提供服务。代理人可由法律专业人士担任,亦可为债务人的亲友,或由社会团体、债权人单位推荐,甚至经法院特别许可的普通民众。这些代理人共同为债权人权益发声,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与透明。
二、破产中债权人知情权是否包括查阅复制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的知情权体现在其对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与复制方面。
具体而言,每一位债权人均享有查阅债务人资产情况报告、债权方大会决策、债权人委员会决策以及清算人监管报告等参与到破产程序所必须的各类债务人财务及运营信息材料的资格。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三、破产中债权人可否抵消
针对在破产程序中所涉及到的抵销问题,其能否成立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精准的分析和判断。首先强调,如果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一定的债务,并且该项债务与在此次破产申报中所提出的债权具有相同的性质,以及在履行期限上完成或者是已经届满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债权人就有着充分的权利去向管理人提议或主张行使抵销权。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特殊的状况,比如该项债务实际上仅是为了实现抵销效果而设立的,又或者说法律确有明确规定禁止此种类型的抵销行为发生,甚至于更极端的情况就是假如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是在债权人本次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才取得了相关的债权,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抵销请求将不被接纳。同样也必须要强调的是,无论何时何地,任何形式的抵销都不能够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的伤害和侵害,否则,滋生出任何瑕疵或者违法行为的抵销都将面临着被管理人提起诉讼,进而宣布抵销行为无效的严重后果。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委托代理人参与司法诉讼,表达意见并提供服务。代理人可由法律专业人士担任,亦可为债务人的亲友,或由社会团体、债权人单位推荐,甚至经法院特别许可的普通民众。这些代理人共同为债权人权益发声,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与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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