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由谁担任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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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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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司法诉讼。代理人可以是法律专业人士,也可以是债务人的亲朋好友,或者是由社会团体、债权人单位推荐的人,甚至是经过法院特别许可的普通民众。这些代理人会为了债权人的权益发声,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与透明。
破产中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由谁担任

一、破产中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由谁担任

在实施破产程序的过程中,债权人有权委托其代理人代表他们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发表意见及提供服务。这些代理人可以是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担任,也可以是债务人身旁亲近的亲戚或朋友,甚至可以是由相关社会团体或债权人所在单位所推荐的人选,或者是经过当地人民法院特别许可的其他普通民众。

然而,无论选取哪种代理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其所被赋予的授权权限,不得越界行事。代理人们应当全心全意地致力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以及主张和保护自身的债权权益等相关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委托代理人参与司法诉讼,表达意见并提供服务。代理人可由法律专业人士担任,亦可为债务人的亲友,或由社会团体、债权人单位推荐,甚至经法院特别许可的普通民众。这些代理人共同为债权人权益发声,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与透明。

二、破产中债权人知情权是否包括查阅复制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的知情权体现在其对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与复制方面。

具体而言,每一位债权人均享有查阅债务人资产情况报告、债权方大会决策、债权人委员会决策以及清算人监管报告等参与到破产程序所必须的各类债务人财务及运营信息材料的资格。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三、破产中债权人可否抵消

针对在破产程序中所涉及到的抵销问题,其能否成立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精准的分析和判断。首先强调,如果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一定的债务,并且该项债务与在此次破产申报中所提出的债权具有相同的性质,以及在履行期限上完成或者是已经届满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债权人就有着充分的权利去向管理人提议或主张行使抵销权。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特殊的状况,比如该项债务实际上仅是为了实现抵销效果而设立的,又或者说法律确有明确规定禁止此种类型的抵销行为发生,甚至于更极端的情况就是假如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是在债权人本次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才取得了相关的债权,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抵销请求将不被接纳。同样也必须要强调的是,无论何时何地,任何形式的抵销都不能够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的伤害和侵害,否则,滋生出任何瑕疵或者违法行为的抵销都将面临着被管理人提起诉讼,进而宣布抵销行为无效的严重后果。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委托代理人参与司法诉讼,表达意见并提供服务。代理人可由法律专业人士担任,亦可为债务人的亲友,或由社会团体、债权人单位推荐,甚至经法院特别许可的普通民众。这些代理人共同为债权人权益发声,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与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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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相关知识:劳动仲裁要走哪些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需要范本的看这边:《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开庭与裁决
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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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何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何委托,若对于此问题还有不明白之处,可以继续阅读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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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签的报关委托代理人签的报关代理协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明确委托报关具体事项和各自责任,双方经平等协商签定协议如下:委托方主要货物名称HS编码□□□□□□□□□□进出口日期年  月  日 提单号贸易方式原产地/货源地传真电话其他要求背面所列通用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本协议的签署构成了对背面通用条款的同意。委托方业务签章: 经办人签章:联系电话:       年  月  日被委托方 报关单编码No.收到单证日期年  月   日 收到单证情况合同□ 发票□ 装箱清单□ 提(运)单□ 加工贸易手册□ 许可证件□  其他报关收费人民币:            元 承诺说明背面所列通用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本协议的签署构成了对背面通用条款的同意。   被委托方业务签章:经办报关员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一、委托方责任  委托方应及时提供报关报检所须的全部单证,并对单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委托方负责在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及时、履约支付代理报关费用,支付垫支费用,以及因委托方责任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场所。  负责与被委托方报关员一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回答海关的询问,配合相关调查,并承担产生的相关费用。  在被委托方无法做到报关前提取货样的情况下,承担单货相符的责任。  
二、被委托方责任  负责解答委托方有关向海关申报的疑问。  负责对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其他进出口单证。  因确定货物的品名、归类等原因,经海关批准,可以看货或提取货样。  在接到委托方交付齐备的随附单证后,负责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认真填制报关单,承担单单相符的责任,在海关规定和本委托报关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报关,办理海关手续。  负责及时通知委托方共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并配合海关开展相关调查。  负责支付因报关企业的责任给委托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在本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内将办结海关手续的有关委托内容的单证、文件交还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人员(详见《委托报关协议》其他要求栏)。  
三、赔偿原则  被委托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因其他过失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约定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造成的风险,委托方可以投保方式自行规避。  
四、不承担的责任  签约双方各自不承担因另外一方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滞报金、滞纳金和相关罚款。  
五、收费原则  一般货物报关收费原则上按当地《报关行业收费指导价格》规定执行。特殊商品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六、法律强制  本《委托报关协议》的任一条款与《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为准。但不影响《委托报关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  
七、协商解决事项  变更、中止本协议或双方发生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程序处理。因签约双方以外的原因产生的问题或报关业务需要修改协议条款,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什么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律师回复]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根据委托人授权范围的不同,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授权范围的问题:
1、一般授权。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明的都是一般授权。一般授权就是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基本诉讼权利,如权、应诉答辩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出庭辩论权等。
2、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如果委托人愿意特别授权,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才能行使涉及被代理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但在授权委托书中如何表述特别授权,实践中作法极不统一。有的写“全权代理”,也有的写“特别代理”等等。上述写法均很模糊,既不利于人民法院审查授权委托书,也不利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当事人向人民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而且,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之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所以,比较准确的办法是写实,即委托人授予何种权限就写何种权限。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委托代理权采取写实办法并不等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按授予权限机械地操作。恰恰相反,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运用自己的法律经验、知识和技巧,在权限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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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怎么处理
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代理人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深入研究破产程序和相关政策,代表债权人发声,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债权人代理人要明确申报债权,并提交详尽的证明材料。同时,他们还要监督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公平的赔偿。此外,债权人代理人还要监督破产管理机构的行为,确保其合规履职,为债权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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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信托与委托代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信托与委托代理有什么区别
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和委托信托的受托人(如本案的管理人)都对委托人承担着一种信义责任,从而给他们施加了一定的义务,不能辜负他人(委托人)的信任,例如,都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处理事务(意愿的体现就是委托授权或合同),不得将其责任随意委托给他人,不得使个人利益与其承担的信义责任处于相互冲突的地位,不得获取任何未经委托人或法律授权的利益等。这是他们相似的一面,但他们更有不同的一面,正是信托这些与委托代理不同的方面,才是信托之所以为信托而不成其为委托代理:
1、 委托代理关系,不论是直接代理,还是间接代理,代理人都是被代理人的代表,如果被代理人有数个,数个被代理人应以一定的形式形成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被代理人社团而发出单一的被代理人指令,以免代理人无所适从,因此,委托代理中的财产管理,相对于信托的财产管理,代理人是被动管理。
而信托之受托人并不是委托人的代表,其是受托财产的法定代表,其意志虽受信托合同的约束,但是于委托人来说,则是受托人的意思,不受委托人在信托合同约定的之外的其他意思的约束,委托人不是不可以对资产管理计划提出意见,但该意见只是供受托人参考,受托人可听可不听,更不是受托人必须遵从,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是主动管理,是依受托人自己的意志进行的管理。
委托人或受益人则是通过享有受托财产份额利益而与受托人发生关系和间接享有委托财产的利益(对于代理和信托财产管理区别的形象比较,就是被代理人将财产委托代理和将财产投资入股:甲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乙代理,不论是直接代理的乙是以甲的名义持有和管理,还是间接代理的乙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持有和管理,甲都是代理财产的所有人,乙都是甲的代表,而甲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公司,财产及其收益形式上就归属于公司而不再属于股东甲,甲则是将投入公司的财产转换成为对公司的股权,甲的收益是持有的公司股权所带来的收益,甲参与选择的公司管理者是公司的代表而不是甲的代表,管理者群体的意志形成公司的意志,其也只是遵从公司的意志而不是直接遵从甲的意志。
在信托中,通常委托人对交付受托人的委托财产就象股东对自己投入公司财产一样,不再有对投入财产的发言权,不过,股东对公司财产和公司事务的发言权远远大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发言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对受托人如何管理财产基本没有发言权)。受托人(包括委托代理的代理人以及信托的受托人)对受托资产的管理权力,从委托代理到信托,实际上是一个委托人的权力不但授予受托人的过程,也是一个委托人自己在不但放弃管理权力的过程,以致到信托,委托人对财产的管理权力已经基本转移至受托人,这也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专业能力的信任而选择的结果。
2、 委托代理的目的不一定是经济利益,即使委托代理的是财产事务的处理,在代理人决策判断上与委托人的判断不一致时,只要委托人发出了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指令,代理人就必须优先遵从委托人的指令,而不是按照自己认为的自己的决策更符合委托人的经济利益的内心判断而行事,“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也可以变更对代理人的指示,代理人应当服从,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信托之受托人不受委托人的指令的约束,依据自己的意志作出判断与决策,只是其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而履行信托文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委托人在信托成立后不得变更信托文件的内容,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不得干预受托人正常处理信托事务的各项活动。”
受托人之所以可以不受委托人的指令,一则类似于本案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并不一定是单一的,在多个委托人的情况下,如果委托人的指令不一致,受托人将无所适从,二则更重要的,委托人之所以委托受托人,就在于受托人的专业能力,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否则,就失去了信托的本来意义,所以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相反,如果受托人不根据合同履行自己的受托职责,而是任意听从委托人的指令行事,哪怕是全体委托人的一致指令,除非依法变更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如果管理人因执行委托人的指令而违反合同的规定,管理人仍然应该依据资产管理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 对于代理人来说,就代理事务,被代理人之间是没有利益冲突的,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的含义是很具体明确的,这就是遵从被代理人的指令,被代理人是被代理财产的最好的利益判断者,被代理人只有一个声音对代理人是有效的。
而对信托来说,委托人可能是多个不同的委托主体,各个委托主体是的主体,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可能也是冲突的,比如有优先劣后分级的资产管理,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的利益追求就完全不一样,当投资标的为资本市场的股票时,尤其如此,此时,受托人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就需要根据信托合同(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约定或者合同的目的确定,在有优先级的信托计划中,优先级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保障就是信托的利益最大化。而在平层信托中,有的信托的风险偏好就是博取风险中的收益,其利益最大化可能就是不管风险而使信托财产的收益最大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博傻和高杠杆比例也是可以的),有的风险偏好可能是稳健,即是在风险可明确管控下的收益最大化,宁可放弃暴利,也要控制风险。
4、 委托代理中,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代理,而在信托关系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终止信托关系,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一方或双方可通过解除合同的关系而从信托关系的约束中解脱出来。
二手房委托书代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代签合同时如果操作不当,常常会带来风险,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购房者应该小心为是。  但业内人士表示,代签合同的方式比较常见,在房价平稳时期并不会出现问题,不过在房价波动时如上涨或者下跌,代签往往会成为终止合同的借口,甚至被心怀叵测之人所利用。  推荐阅读:  二手房交易流程  二手房屋买卖交易流程全知道  史上最全的二手房交易流程  当然代签这种交易方式本身并没有错,而且为法律所允许,只不过要求交易双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方能避开风险,做到安全交易。  
第一招:委托书公证后方可签约  案例一:北京的李先生购买一套夫妻共有房产,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妻子因故不能到场,虽然中介出具妻子同意出售的证明,但李先生坚持要求对方对委托书进行公证之后才与之签约。  解析: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实在是无法到场签订合同的,那么一定要求委托人提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该授权委托书必须经公证。签约后,对方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应与合同一起妥善保管。如果没有提供委托书,签约后可在合同中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对方提供上述委托书之前或房屋所有权人补签之前,合同不生效。  
第二招:代理人的权限时限需明确  案例二:上海的朱女士在买房时,因为卖家不能亲自到场而由卖家的父亲代为签字。朱女士在专业人士的建议下,详细了解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解析: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代理范围包括签订定金合同、买卖合同、代理收取定金、办理产权转移、支付税费、交房等十一项内容,买家必须要了解清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多大,同时,其代理时限有多长。对于境外人士而言,必须是由领事馆出具的公证书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招:对非常规做法要当心  案例三:杭州的迟先生购买了一套共有房产,对方在没有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与之签署了买卖合同,随后因共有人反对而导致交易流产,耗费了不少精力不说,房价上涨致使成本增加。  解析:目前有不少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往往先让买卖双方签约,并声明其他所有权人都同意出售,随后让房产所有权的其他人来对交易进行追认。不过这种做法风险在于,如果房价上涨,其他所有权人可能会故意不进行追认而导致交易中断,并致使买家利益受损。因此对于这种情况而言,买家要么暂缓签约,要么签约之后要求对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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