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中,若仅仅依靠证人证言而缺乏相应的转账记录,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
然而,在特定的条件下,证人证言仍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若仅依赖证人证言作为唯一的证据,可能会导致证据不足以支持诉讼请求的情况出现。原因在于,转账记录是直接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的关键性证据。
然而,倘若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能够清晰、准确地阐述出借贷事实的全貌,包括借款的具体金额、日期、地点以及用途等关键信息,并且该证人与借贷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那么他/她的证言便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亦有可能予以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中,仅依赖证人证言而无转账记录,风险较高。因证人证言易受主观影响,缺乏客观证据支持,可能导致案件判断困难。因此,在涉及资金流转的案件中,应重视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
二、民间借贷没钱还应该怎么办呢
依据法律规定,债务负有清晰的还本付息责任。
若债务人无能力按期足额支付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连带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
同时,债权人也可以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过合法的司法程序,批准债务人分期偿还款项。
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实力偿还却故意拖延、不履行其偿还义务,债权人可通过法院判决来实现强制债务偿还。
毫无疑问,债务人必须为其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现如今存在社会上无法如期追回债务的两种状况,一类情况为无力偿还债务;
另一类则是有偿债之力却恶意拖欠,故意推迟付现。
对此,对于无法如期偿还或蓄意拖延的债务人,可以据此情形向法院提出诉讼,待判决结果正式生效后予以落实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可以理解暂时停止执行,待到债务人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后,再行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三、民间借贷没能力偿还怎么办
在私人借款合同纠纷中,当债务人处于无力支付债务之境地之时,首要步骤便是主动与债权人展开深入交流,诚恳表达归还贷款的志向并且陈述当前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及挑战。债权人在了解债务人的实际状况后,或许会选择通过友好协商来提供适当的宽限期限或者重新规划还款方案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然而,若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债权人便有可能启动司法程序,对债务人提出诉讼请求。一旦事例进入诉讼阶段且法院作出了要求债务人偿还贷款的判决,倘若债务人仍然拒绝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采取诸如查封、扣押以及冻结债务人资产等强制性措施。但是,若经调查发现债务人确实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不得不暂时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债务人具备了偿还能力之后,债权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值得强调的是,即便在短期内无法偿清债务,债务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切勿采取逃避责任的行为,以免招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民间借贷案件中,仅依赖证人证言而无转账记录,风险较高。因证人证言易受主观影响,缺乏客观证据支持,可能导致案件判断困难。因此,在涉及资金流转的案件中,应重视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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