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的确有可能被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所谓的“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简单来讲就是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自愿且真实地陈述自己所犯之罪,并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时,得以享受到法律上的从轻处罚待遇。然而,即便如此,在特定情形之下,尽管犯罪嫌疑人已认罪认罚,但检察机关仍然会依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最终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举例来说,如果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可予以免除刑罚,那么人民检察院便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当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被检察机关免诉。"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即嫌疑人或被告自愿真实陈述罪行、认可指控并接受法律制裁,可获法律上从轻处罚。但特定情况下,即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仍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认罪认罚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起诉。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无需刑罚或可免刑,人民检察院可不起诉。
二、认罪认罚后检察院如何做呢
在认罪认罚案件被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应当尊崇以下职责:
1.对于犯罪嫌疑人所享有之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告知,以便维护其程序性选择权;
如有必要,还需对此进行充分说明与解释。
2.检察院应积极主动地征询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关于相关事宜的意见,对相关内容做详细记录并附入卷宗。
3.对于那些认罪认罚且无争议,无需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检察院应当注重对案件量刑的预先判断,尤其是对其中可能适用免于执行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策。
4.如果检察院决定向法庭提起公诉,那么起诉状中应当明确记载被告方的认罪认罚状况,同时提出初步的量刑建议,并且必须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资料一起提交。
关于量刑建议的具体文书可以另外制作,但同样可以直接在起诉状中予以体现。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
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三、认罪认罚后一般会怎么判
被告人自愿承认罪行并同意接受相应惩罚,这既属于法律所规定应予允许的从轻情节之一,同时亦取决于众多复杂因素对于最终判决的深远影响。
具体而言,原委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这些都是衡量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例如,举凡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之间,在惩处力度上便存在着显著差异。
第二,犯罪者的悔过之心及其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等因素也将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若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告人能够真诚地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惩罚,那么他/她很可能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甚至有可能被判以缓刑。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并非必然导致最低限度的刑罚,而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
最后,法院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情节,依法独立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总的来说,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仅仅是影响量刑的诸多因素之一,而非唯一决定性的因素。
当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被检察机关免诉。"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即嫌疑人或被告自愿真实陈述罪行、认可指控并接受法律制裁,可获法律上从轻处罚。但特定情况下,即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仍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认罪认罚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起诉。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无需刑罚或可免刑,人民检察院可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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