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组债务偿还比例太少怎么办
在进行破产重组过程中,若债务偿还比例相对较小,可能会引发债权人的不满情绪产生。然而,这种差异通常是依照企业资产状况及重组规划来确立的。首要步骤,您需确保破产重组计划的制定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要求。倘若发现程序中有任何瑕疵存在,您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此外,您还需要重点关注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清查与评估工作是否精准、详尽。如出现资产遗漏或价值低估等情况,无疑会对债务偿还比例构成潜在影响。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如有部分表决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则债务人或其管理层可与未通过该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该表决组可在协商后再次进行投票表决。双方协商达成的结果必须保证不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在破产重组中,债务偿还比例小可能引发债权人不满,但此差异基于企业资产及重组规划。需确保重组计划符合法律程序,发现瑕疵可向法院提出异议。同时,关注资产清查与评估的精准性。如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债务人可与其协商后再次表决,但需确保不损害其他组权益。
二、破产重组债务如何处理
在常规情况下,企业应当严格遵循法院依法裁定并批准生效的重整计划,对其予以良好地实施。
如若成功实施该重整计划,则意味着所有的债务均已得到妥善处理和偿还。
然而,倘若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完成或执行质量不足,那么将导致重整计划被终止,而公司亦将因此面临破产的厄运。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三、破产重组债权都能要回吗
破产重组并非代表着所有债权必定能够全数收回。在整个破产重组程序当中,债权所能得到的偿还程度,将受到诸多要素的影响和制约。首要的步骤是,必须全面掌握破产企业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及其可供用于分配的资产资源总量;其次,根据法定的清偿顺位原则,优先确保特定类别的债权能够得到相应的偿还。因此,对于普通型债权而言,其实现全数受偿的可能性较低。除此之外,破产重组的具体实施方案亦将会对债权的回收结果产生深远影响。倘若该方案设计合理且富有可行性,那么很有可能提升债权收回的总体占比。然而,若破产企业的债务负担极为繁重,其资不抵债状态十分严峻,则债权的回收程度必将大打折扣。在这样的情境下,债权人恐怕只能获得部分款项的清偿,甚至无法回收至手任何的资金。
在破产重组中,债务偿还比例小可能引发债权人不满,但此差异基于企业资产及重组规划。需确保重组计划符合法律程序,发现瑕疵可向法院提出异议。同时,关注资产清查与评估的精准性。如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债务人可与其协商后再次表决,但需确保不损害其他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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