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伤势构成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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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伤是否构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虑,像是伤害程度、犯罪人主观故意、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轻伤及以上的情况,往往会涉及到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法律规定,对于这类犯罪,犯罪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但是,对于重伤的鉴定标准是非常严格的,需要由专业的机构进行判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达到轻伤的标准,但是如果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或者情节非常严重,也可能会被定罪。所以,对于重伤是否构罪的判断,需要全面地进行审视,而不能仅仅根据伤害的轻重来判断。
什么样的伤势构成犯罪

一、什么样的伤势构成犯罪

对于重伤是否构罪,我们必须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通常来讲,如果这种伤害导致他人受到轻伤及其以上的伤害等级,那么其很可能已经构成了犯罪。比如,蓄意伤害他人身体,使他人遭受轻伤的,这就涉及到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处罚。

然而,这里所提到的轻伤,是有明确的司法鉴定标准的,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鉴定。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没有达到轻伤的标准,只要这种伤害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有可能被判定为犯罪。总的来说,重伤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仅依据伤害的严重程度来做出判断,还需要考虑到犯罪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伤是否构罪需综合考量,包括伤害程度、主观故意、社会影响等。轻伤及以上常涉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法律规定此类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但鉴定标准严格,由专业机构判定。特殊情况下,未达轻伤标准,若影响恶劣或情节严重,亦可能定罪。判断需全面审视,非单论伤害轻重。

二、什么样的伤算轻伤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交通肇事这一类刑事犯罪诉讼时效通常设定为五年。

然而,若被告在案件发生后的这段时间内没有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并就其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报告,则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将自动延长至十年。

对于情节更为严重者,若法院可能对其作出的判决判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他的诉讼时效将会被延长至十五年。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凡是法定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之罪犯,例如交通肇事罪,一旦过了十年,将不再被追究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七年,因此其诉讼时效为十年。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什么样的伤能构成轻伤害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谓“轻伤”,是在人体受外部因素作用后,致人身体上某些组织或器官出现暂时性的功能障碍或较小伤害,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状况。针对常见的轻伤情况,我们列举如下:头部创口或疤痕长度超过8.0厘米;面部单处创口或瘢痕长度达到4.5厘米及以上;面部长短不一的多处创口或瘢痕累计长度超出6.0厘米;严重的鼻骨粉碎性骨折或两例鼻骨同时骨折等等。然而,对具体伤情的鉴定,必须按照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全面评估,绝非主观臆断所能做出。值得注意的是,人体各个部位的轻度损伤因其特殊性会有各自独立的评定标准。

重伤是否构罪需综合考量,包括伤害程度、主观故意、社会影响等。轻伤及以上常涉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法律规定此类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但鉴定标准严格,由专业机构判定。特殊情况下,未达轻伤标准,若影响恶劣或情节严重,亦可能定罪。判断需全面审视,非单论伤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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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的构成要素,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情势变更的构成要素,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情势变更的构成要素
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但一般变化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
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不适用。不可避免,是指事前无法预防,事后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消除其影响。
3.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情势的变更不可能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出现了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也不能主张。
4.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如果影响轻微,则不适用。
6.目的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7.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如果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则不适用该原则。
8.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变更合同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2.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情势变更出现后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时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虽有权主张,但由法官或仲裁机构最后决定。
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通常犯罪人数众多在三人以上,并且有重要或者固定成员,通常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并且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实施犯罪。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等。
《关于办理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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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4.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5.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6.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7.“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8.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9.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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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恶势力犯罪的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认定恶势力犯罪的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通常犯罪人数众多在三人以上,并且有重要或者固定成员,通常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并且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实施犯罪。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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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涉黑事实上是罪犯属性的一种,并不影响他的减刑幅度。同样的还有军警犯、涉恶犯等等。但是如果涉黑的话,特别是涉黑达到十年以上犯罪的,会在减刑的幅度上从严控制。这个跟罪犯在里劳作表现情况是息息相关的。在内只要遵守里的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劳动,认罪悔罪,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就可报送减刑。但能否减刑取决于罪犯的日常表现,是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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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腐败犯罪的群体化趋势愈加明显。这些年,违法犯罪分子不得不考虑相应工作流程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共同作案的增多、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已由比较隐蔽的方式向半公开、公开方向发展,进而在一个地区、一个系统、一个部门形成群体化规模,这就是窝案串案多的主要原因。
三、腐败犯罪追求的目标正在发生根本性改变。犯罪分子往往用贪污、受贿获取的巨额赃款,或者挪用巨额公款进行投资营利,不断扩大私人资本的积累量,犯罪涉案金额越来越大。重庆市丰都县国土局局长黄发祥贪污1500余万元移民征地补偿金,用于修建私人高档宾馆,目的就是为了扩大资本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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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等。
《关于办理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等。
恶势力犯罪成员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恶势力犯罪成员认定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通常犯罪人数众多在三人以上,并且有重要或者固定成员,通常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并且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实施犯罪。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等。
《关于办理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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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构成犯罪吗
轻微伤是属于一般治安处罚的范畴,一般情况下,构不成犯罪;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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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各位大哥哥大姐姐们请问有没有人知道我国2015年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趋势分析情况有哪些啊,知道的说一下越详细越好
[律师回复] 2015年版中国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市场现状调研与发展趋势分析报告
一、基本信息
报告名称: 2015年版中国担保市场现状调研与发展趋势分析报告 报告编号: 1576511 ←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优惠价: ¥6750 元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内容介绍
产业现状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其中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影响最大的就是融资难的问题,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针对这种状况,虽然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在现行的金融体制下,融资供应结构失衡的问题始终难以有效解决,我国担保行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我国担保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为了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压力以及融资难等问题,国家在担保机构建立方面的推动力度逐渐加大,在此背景下各类资金看到契机,纷纷进入担保行业。担保行业涉及的业务领域较为广泛,为不同经济主体提供专业风险管理服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在消费、投资、出口以及税收和财政等各个环节都能发挥其信用评级、信用增级以及信用放大的作用。目前担保公司主要分三类,一类是纳入监管体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二类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类则是以担保公司名义开展担保和非担保业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业务由于高风险、高资本要求的业务属性,监管部门对其监管力度较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更为严格。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解决自身融资难的问题,也计划设立或投资担保公司。 市场容量
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15年版中国担保市场现状调研与发展趋势分析报告认为,截至2013年末,担保行业法人机构总计8185家,行业实收资本8793亿元,较2012年末增长6.2%,业务规模增长较快,担保放大倍数明显提升。2013年新增担保2.39万亿元,同比增长14.5%;其中新增融资性担保2.05万亿元,同比增长13.6%。2013年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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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犯罪构成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故意伤害犯罪构成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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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个同学,大学毕业出来工作有几年了,之前是在一家单位工作,但是因为犯罪被抓走了,那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1)《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5—169条(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2)《刑法》第171-173条,关于假币的犯罪
  
(3)《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4)《刑法》第202条抗税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如果尚未销售,但货值达3倍以上的,可定未遂。
  2.本节的其他犯罪均为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产品,如食品、化妆品等。这是典型的法条竞合,但其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第149条)。
  3.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重点罪名,请掌握其犯罪构成。
  
二、走私罪
  1.本节的核心犯罪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
  ◆注意变相走私(154条)和间接走私——直接收购(155条)。
  2.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与贵重金属,只包括非法出口。非法进口的,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请注意第318、321、347条。犯这些罪时,又抗拒稽查,妨害公务的,都不并罚。原因何在?
  4.走私特定的物品,如武器、弹药、白银、淫秽物品等,不以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为犯罪成立条件。走私淫秽物品罪还要求具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本节没有前两节那样唯一的核心犯罪,需要根据罪名比较记忆。注意第165-169条的犯罪主体均为国有单位人员。但165条还要求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1.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时;第159条抽逃出资罪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2.第162条之2:虚假破产罪。犯罪主体为普通公司、企业,国有、非国有单位均可。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本罪是单罚制,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特例,特在主体上。其他构成要件和受贿罪、行贿罪一样。
  修正案六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一定。如果是国有公司委派的,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本罪原来的罪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现在已经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上就是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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