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条件有哪些怎么处理好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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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通信自由罪,就是指那些非法隐匿、销毁或者擅自开启、阅读他人合法邮件的人,他们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益,还危害了社会治安。要立案的话,得满足这三个条件:非法行为、实质性侵害通信自由,而且情节严重(比如多次、大规模或者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
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条件有哪些怎么处理好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条件有哪些怎么处理好

侵犯通信自由罪,乃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并严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益的违法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为,非法地隐藏、销毁或私自开启并阅读他人合法封装的私人邮件,给社会治安带来巨大隐患,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我们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立案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非法隐藏、销毁或私自开启并阅读他人合法封装的私人邮件的行为;

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对公民的通信自由权益构成实质性的侵害;

最后,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多次、大规模地进行上述行为,或者这些行为已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如果有人犯下了上述罪行,并且情节严重,那么他将会面临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我们会全面考虑到犯罪的情节、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然后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犯罪分子适当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罪,指非法隐匿、销毁或擅自开启、阅读他人合法邮件,严重侵害公民通信自由权益,危害社会治安。立案需满足:非法行为、实质性侵害通信自由、且情节严重(如多次、大规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关于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这一罪名的必备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所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应当是公民享有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权益。

其次,从行为的角度来看,它必须包含隐匿、销毁甚至是非法开启他人信件的种种行为表现。

再次,从行为实施者的角度而言,它通常面向所有一般主体开放。

最后,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心理状态层面,必须体现出行为人的故意为之。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以此来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并伴随着情节严重程度的一种犯罪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侵犯通信自由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指向的是公民所拥有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换句话说,此罪所保护的通信自由主要涵盖了公民与他人合法进行通信的基本权利,而通信秘密主要则保障了个人信件的保密性,使之免受非法侵犯和干扰。

因此,对于“通信秘密”这一概念,实质上仍须遵守公民个人发给他人的信件,其内容未经本人或接收人的同意,原则上不能被公开披露的原则,尽管信件里未必包含有秘密信息。

然而,对于那些擅自开启和审查他人信件的行为来说,无疑已经侵犯到了公民所固有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得公民原本应保有的信件内容可能面临公开化的风险,从而失去了通信中的隐私权保护。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有哪些类型

关于对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实施侵害的具体行为模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第一,故意销毁、藏匿乃至擅自开拆他人的信件,涵盖了从传统的纸质信件到新兴的电子邮件等等各类信件形式;其次,未经授权地非法查验他人通信信息。这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无明确法令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获取并查看他人的短信、电话通讯记录等个人隐私;再次,虚假领取、私自截取他人信件;最后,非法干预、阻碍乃至剥夺他人的通信自由。这里所指的不当行为主要体现在通过运用高科技手段或者采用强制性措施以阻止他人正常进行通信活动的情况。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所有以上提及的行为皆属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侵害到了国民的合法权益,对此行为负有责任者亦将依律追究法律责任。因为通信自由以及通信秘密是每位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它们受到了严厉的法律条文加以维护。

侵犯通信自由罪,指非法隐匿、销毁或擅自开启、阅读他人合法邮件,严重侵害公民通信自由权益,危害社会治安。立案需满足:非法行为、实质性侵害通信自由、且情节严重(如多次、大规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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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规定,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为。我国邮政法第4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曲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邮件,没收邮件,收集、调取证据要依法办理手续,在办案过程中,为追查犯罪需要。检查、扣押邮件未依法办理于续或办理手续不全的,对责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反职责,将扣押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邮电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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