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犯罪不适用假释制度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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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累犯以及犯了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无期徒刑的人,法律规定不能用假释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刑罚的严厉性和社会安全。
哪些犯罪不适用假释制度

一、哪些犯罪不适用假释制度

对于累犯,以及由于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绑架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有组织的暴力犯行而被宣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将不适用于假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者,依法排除在假释制度适用范围之外,以确保刑罚的严肃性与社会安全的维护。

二、哪些犯罪不适用缓刑

1.累犯通常情况下是不能适用缓刑处理的;

假如罪犯仍存在着较大的不悔罪情感以及潜在再次违法犯罪的可能性,那么就不适用于缓刑;

此外,如果罪犯对所在社区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危害损害,我们亦不能给予缓刑处罚;

最后,如果罪犯被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或拘役等刑期较长的严厉惩罚,也无法得到缓刑的宽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罪犯,我们可以依法予以考虑宣告缓刑,特别对于年纪未满十八岁、身怀六甲或已达75周岁的人士,更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即:

(一)该罪犯的犯罪情节尚属轻微;

(二)显现出明确而深刻的忏悔之情;

(三)具有极低的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风险;

(四)冷静思考后判断,判定该罪犯宣告缓刑并不会给其居住社区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

3.当我们决定向罪犯宣告缓刑时,我们有权参考其犯罪事实及犯罪性质,同时相应地限制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实施特定活动的权力,如限制其进出某些特定区域、场所,甚至限制其与某些特定人员交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三、哪些犯罪不能会见律师

依据本国法律法规,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的事例,在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严格许可。这种情况并不代表律师无法与嫌疑人进行会面,而是在遵循特定条件和程序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然而,除了这些特殊事例,对其余类型的犯罪事例来说,犯罪嫌疑人自首次受到侦查机关的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起,就享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同时辩护人也拥有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权利。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若是在事例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情况下,那么辩护律师只有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后才能与其会面。总的来说,在除上述特殊情形以外的大部分普通犯罪事例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他们都有权与自己的律师进行会面。

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者,依法排除在假释制度适用范围之外,以确保刑罚的严肃性与社会安全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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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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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否增设单位累犯,应看现实生活中是否存在单位再次犯罪的事实。以来,大量单位再次犯罪的事实,为增设单位累犯提供了针对的对象和预防目标,从而使增设的单位累犯制度有的放矢,具有现实意义,是刑法增设单位累犯的现实基础。
其次,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明确承认和规定,为增设单位累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前提条件。如同自然人能够初犯、再犯、能构成累犯一样,既然单位的行为能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接受刑罚处罚,那么他们在接受刑罚处罚后就能再次犯罪,其再次犯罪行为就能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累犯,这应是单位犯罪法典化后自然而然的逻辑结论。再次,增设单位累犯,是打击和预防单位再次犯罪、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犯罪活动将继续增多,单位累犯现象也会不断出现。如果不增设单位累犯,势必不能很好地打击和预防单位犯罪,影响甚至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定未成年人可构成累犯,失之过苛现行累犯制度只是从罪次条件、时间条件、刑度条件、主观条件来限定累犯的范围,对累犯主体未作特殊要求。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也可认定为累犯,不但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笔者认为,规定未成年人可构成累犯,失之过苛。
首先,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看。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毕竟有限,性格和心理的可塑性强,即使符合是累犯条件的未成年再犯,其矫正改善的可能性依然大于成年累犯。把未成年人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只要符合条件的,就从重处罚,并剥夺其被缓刑和假释的机会,这显然没有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生理特点,也不利于对未成年再犯的矫正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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