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标准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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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资诈骗犯罪对金融和社会危害极大,是指个人或团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判断的关键有以下几点: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意图,比如奢侈消费或潜逃;在客观上,采用了欺骗的集资手段,例如虚构项目或承诺高额回报;在集资额方面,达到法定标准,个人超过十万,单位超过五十万,就构成“数额较大”。
集资诈骗罪的标准有哪些内容

一、集资诈骗罪的标准有哪些内容

作为一种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集资诈骗罪主要指的是个人或团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用欺骗手段来非法筹集资金,且其数额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行为。在判断某项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着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意图,例如将集资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奢侈消费、携带巨款潜逃境外等行为。

其次,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已经实际采取了欺骗手段来非法集资,例如虚构集资项目的真实用途、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等方式。

最后,集资的总金额也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个人进行集资诈骗,其所涉金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就应被视为“数额较大”;而对于单位进行集资诈骗而言,其所涉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同样应被视为“数额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是严重危害金融与社会的犯罪,指个人或团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判定要点:主观上欲非法占有集资款,如奢侈消费、潜逃;客观上采取欺骗集资,如虚构项目、高额回报;集资额需达法定标准,个人超十万、单位超五十万即构“数额较大”。

二、集资诈骗罪的法律处罚

集资诈骗行为的刑罚准则如下:

首先是针对情节轻微,涉案金额较小的情况,会被判处管制和短期监禁以及罚款等严厉惩罚。

随后,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为严重,涉及金额较大的个例来说,则需要承担更为漫长的五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也必须缴纳罚金作为附加刑责配合执行。

最后,当罪犯的各方面情况都极为恶劣,涉案金额更是达到了惊人的程度时,即便是十年乃至无期徒刑的巨额刑罚,也不足以弥补他们所造成的损害,同时还应该对其财产进行罚没以儆效尤。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集资诈骗罪律师费用多少

对于集资诈骗罪事件的律师费用问题,并没有统一固定的准则。这其中往往要牵涉到事件的复杂程度、各地域间的差异性、以及律师的执业经验与社会知名度等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一般来说,对于较为简单的集资诈骗案,律师的服务费用可能从几万元人民币起算。然而,倘若事件规模庞大且复杂,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证据材料繁杂,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那么律师的服务费用很有可能会大幅度攀升,甚至可能高达数十万元人民币之巨。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大都市区域,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普遍偏高;反之,在经济发展相对滞缓或欠发达的偏远地区,可能就会出现收费标准相对较低的现象。此外,由于资深律师和知名律师拥有更为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社会声誉,他们的服务费用自然也会比普通律师更高。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决定聘请律师之前,务必与律师进行深入的沟通,详细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明确律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方式,然后再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经济能力做出明智的选择。

集资诈骗罪是严重危害金融与社会的犯罪,指个人或团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判定要点:主观上欲非法占有集资款,如奢侈消费、潜逃;客观上采取欺骗集资,如虚构项目、高额回报;集资额需达法定标准,个人超十万、单位超五十万即构“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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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犯罪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0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个人犯罪数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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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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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小李,他是一个公司的老板,最近公司资金紧张,所以利用公司的名义进行融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状内容如何?
[律师回复] 这就是所谓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状内容,上诉人余某某,男, 1948年5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754号6栋3户,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一、 一审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定性有误
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诉人余某某归案前不是涉案亿源公司股东,也不是亿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上诉人在公司所作所为都是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领导指令行使,只是公司具体业务操办着;上诉人没有参与亿源公司的设立、规划、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状况、收益、支出均不了解。上诉人在亿源公司工作之时,亿源公司是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法公司,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亿源公司所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而触犯刑法,上诉人自身也是一个受害者。
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一审判决定性有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个人领取业务费61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个人吸收集资款76万余元,又将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761万余元一并计算至上诉人名下,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不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担任阜阳亿源公司七部经理仅有本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并没有书面的任职文件。在亿源公司的管理制度上,对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任命非常随意,比如在公司一部总共只有七个人,就有一个经理、四个副经理;而且各部正副经理没有底薪,和普通业务员一样拉单做业务、一样拿提成。所以各部经理、副经理只是员工的一种称呼,是为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随意设立”。在此情况下,将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一并计算至上诉人名下,不符合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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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集资诈骗量刑都有哪些内容?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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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员工量刑的内容是什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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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研究一个课题,是关于集资诈骗罪研究的。想要找一些资料,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集资诈骗罪研究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以上就是集资诈骗罪研究内容,希望能够帮到你。
你好,我有一个朋友最近被诈骗了。损失惨重,想咨询一下在我国集资诈骗定量刑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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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内容有哪些?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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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贷款协议的内容
[律师回复] 华-润集团的内部贷款协议是指集团内部公司之间在2011~2013年间开展的短期贷款安排。借款人仅可利用垫款作为短期营运责金,不可用作资本开支或长期融责,不能投资于独立第三方发行人之债券或股份,且除传统的套期保值及掉期外,不套投资或买卖衍生工具。
(一)贷款总协议的参与方
贷款总协议按照币种可以分为两个贷款协议,港元及美元贷款总协议和人民币贷款总协议。两个协议的内容略有差异,主要源于人民币资本项目交易存在管制。
1.港元及美元贷款总协议的贷款人指华-润集团上市公司及该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为同意港元及美元贷款总协议条款之订约方(但不包括于中国注册成立的任何实体);港元及美元借款人指**集团公司及华-润集团上市及非上市公司以及其任何附属公司,获准以港元或美元借款,即为同意港元及美元贷款总协议条款之订约方(但不包括于中国注册成立的任何实体)。
2.人民币贷款总协议的贷款人是华-润集团上市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的任何附属公司,为同意人民币贷款总协议书款之订约方;人民币借款人系华-润股份及华-润集团上市或非上市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的任何附属公司,为同意人民币贷款总协议条款之订约方,但不包括珠海市商业银行及华-润信托。
(二)利率安排
根据贷款总协议的条款,港元及美元贷款的利率主要分别参考香-港银行同业拆息、伦敦银行同业拆息;人民币贷款的利率主要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贷款利率。利率须不低于下列三种条件下的最高利率:①**集团公司或境况相当的企业借款人于有关期间可就港元及美元贷款而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获得的市场贷款利率;②华-润股份或境况相当的企业借款人于有关期间可就人民币贷款而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获得的市场贷款利率的95%(潜在折让);③贷款人可就任何贷款获得的市场存款利率。
(三)贷款总协议确定的不同公司可贷出款项年度上限
在内部贷款协议的三年内的任意时间可贷出的最高总额上限须经各子公司按本公司临时性盈余现金资源评估,及根据贷款总协议随时准备承担的最高风险金额综合评估。表1为各子公司在三年内分别可以借出的资金上限。
(四)作为内部贷款担保人的集团财务状况
华-润集团内部贷款属于无抵押的担保贷款,所有提供给华-润集团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的垫款均由华-润股份或**集团公司提供不可撤回及无条件的担保。该两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无容置疑(见表2)。华-润股份为中国债-券发行人,独立评级机构**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其主要长期信贷评级为AAA级。
(五)表决结果
2010年12月,在**集团公司及其所有关联方就集团内相互贷款提案放弃投票的前提下,6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进行了投票,最后结果为4:2,贷款总协议得以通过。
我表姐犯了集资诈骗罪了,通过非法手段,让很多的钱都投入到公司来,还进行了集资了,现在人给跑掉了,诈骗罪相关法律新规定是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一、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诈骗罪量刑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共同犯罪的诈骗罪量刑标准: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诈骗罪量刑标准(未遂):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刑法修正案
(七)新增诈骗罪量刑标准: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数额: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诈骗罪量刑标准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地方具体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8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诈骗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2)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量刑指导规则
刑事案件数额标准,诈骗罪: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20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巨大;200000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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