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离婚程序过程中,关于债务的问题能否有某一方单独承担,这需参照实际状况进行深入解读与分析。倘若债务是在婚姻纽带未断的时期内,由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并超越了家庭常规生活所需的范畴,同时债权人无法提供确凿证据显示此项债务的实际用途或动机是为了维护和改善夫妻共有的生活条件、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得到了夫妻双方的明确肯定和同意,那么这样的债务便可判定为属于个人债务,应该由负债人个人承担。但是,若债务产生的原因是为了支撑家庭的日用开支,亦或被用于实现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规划以及共同的生产运营项目,那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的责任,按规定,原则上来讲应该由夫妻两人共同分担,当然,在双方充分沟通与协商的前提下,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进行独自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债务归属需依实际情况分析。若债务为婚前或超出家庭日常开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其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则属个人债务。若为家庭日常开支或共同规划所负,原则上属夫妻共同债务,但双方可协商由一方承担。
二、离婚了债务的分割情形是什么
首先,如果某个特定款项属于原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尽管此项债务可能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但是在两人离婚之后,仍然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并进行偿还。
此时,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可以只将这名当事人列为被告,并通过判决结果要求其独自承担还款义务。
其次,假如这个债务被确认属于原夫妻的共同债务,那就要根据他们离婚的具体方式以及对债务的约定或者相关法规来判定这个债务究竟应该由一方承担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
1.如果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过程中达成共识,决定将所有的债务都由双方共同负担,或者对于这些共同债务的负担没有作明确的约定,那么这个债务就应该由原来的夫妻二人共同负担;
2.如果在协议离婚或者法院调节离婚的过程中对债务的负担做出了划分,即分配给原夫妻二人每人承担一部分甚至全部的债务,那么这个债务就应该由约定好的偿还人来负责偿还,但是,原配偶的另一方也应对此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如果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有关共同债务承担问题已经作出了判决,那么这个判决结果就能确定共同债务应该由哪个人来偿还,即可以让原夫妻中的某个人来承担这个债务;
4.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导致法院在调解或者判决进行完后才发现遗漏了某些共同债务,那么当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法院一般会将这对已经离婚的夫妇作为共同被告,并判定两个被告共同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了债务一方无力偿还怎么办
在婚姻持续过程中,若一方所产生的债务被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在离婚之后,双方仍需对该笔债务负起连带清偿的责任。即便是其中一方因经济能力有限而无法全额偿还,另一方亦有义务负担所有债务。待债务得到清偿后,再依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裁决,向另一方提出追偿要求。然而,若该笔债务被确认为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若对于债务性质存在疑虑,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进行明确判断。
离婚时,债务归属需依实际情况分析。若债务为婚前或超出家庭日常开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其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则属个人债务。若为家庭日常开支或共同规划所负,原则上属夫妻共同债务,但双方可协商由一方承担。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