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挪用资金犯罪中,数额较大的范围以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起始点。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均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性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数额较大起点为十万元人民币。
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指什么
涉及的案犯主体为企业的资金流动环节,以及企业的筹建团队人员。
在新设公司进行正式登记注册之前,由于其在职务领域内存在的便利条件,有职员可能会利用这种优势来操作和管理即将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户的预设立专用账号上的款项,将这些资金非法挪用于自身,或者将这些资金借贷予第三方权益持有者。
对于此类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且触犯相关法律规定的行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加以裁定。
其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利用自己在岗位职责中的权力优势,对本身属于企业的资金进行非法的转用,使之转入个人私囊或借予他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填充挪用资金罪起诉开发商所需的关键性证据,以下是详细的说明:首先,必须收集能够证实开发商实施了挪用资金犯罪行为的书面数据,例如能够精确反映财务状况的账簿记录、详细的资金流转凭证以及工程合约等各项文件资料。
其次,寻找并搜集相关证人的证言,这些证人可以是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或者与开发商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的合作伙伴等,他们的证词将对案件的调查起到重要作用。
此外,电子数据证据也包含在内,比如能验证资金是否被不当挪动的电子邮件、在线聊天记录等数字化信息。
为了全面准确地证明案件事实,我们还需明确资金的所有权归属及其应有的合法用途,以及开发商在挪用资金之后资金的流向及实际用途的相关证据。
最后,我们还需要找到能够证明开发商在主观上存在挪用犯罪意图的有力证据,所有的证据都应该形成一个有逻辑联系且互相相互支撑的完整链条,以便为指控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数额较大起点为十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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