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不允许离婚登记
以下类型的情形通常被视为不符合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
1.尚未就离婚事宜达成合法且正式的协议。该协议应明确包含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真实表态,以及对于子女抚育、财产权利和债务清偿等方面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2.涉及到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由于此类人群无法充分表达自身的真实意愿,因此他们无法对离婚所涉及的各项事务做出准确而有效的决策。
3.婚姻登记并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以下情形通常不符合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非自愿结婚、一方或双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表达真实意愿、婚姻关系中涉及重婚、存在未解决的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等。
二、哪些情况不能提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在我国现行《民法典》中,对于无法提起“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之抗辩之情形做出了较为详尽且清晰的相关规定,而具体的情况则可简要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
其一,当请求权旨在主张相应行为立即暂停所造成的损害,如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情形时;
其二,针对不动产物权以及经过国家合法注册登记后的动产物权的所有者提出的返还财产方面的请求;
其三,关于抚育费用、供养费用或扶养费用的支付问题提出的索求;
其四,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保护的其它请求权范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哪些情况不予安排律师会见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能无法为其提供律师会面的服务:
1.该案涉及国家机密信息,在事例侦查阶段,律师进行会见须得经过侦查部门的批准;
2.存在阻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可能性,诸如同案犯尚未归案或者犯罪线索尚待进一步查实等因素;
3.违反了看守所关于会见的相关规定,例如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未能按照预定的时间安排进行会见等;
4.律师本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试图向被羁押人员传递违禁物品,或者对事例的侦查工作造成了干扰等。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无法安排律师会见的情况,必须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以及合理的解释说明,同时也应尽快将此决定告知律师及当事人本人。
以下情形通常不符合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非自愿结婚、一方或双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表达真实意愿、婚姻关系中涉及重婚、存在未解决的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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