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分立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看情况。
1、新设分立。
即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2、派生分立。
即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
派生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
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
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
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分立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经历了公司分立,对于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依然需要无条件地严格执行。
此外,在合法的条件下所订立的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也同样具有有效性。
关于有效合同所需满足的各项要素,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必须针对相关意思表达保持真诚,充分展示出当事人在自愿原则上的承诺和决定;
其次,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能违背法律规范或社会共同利益准则;
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参与能力。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劳动者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如在试用期内,被证明综合表现未能达到岗位录用标准;
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
又或是营私舞弊、玩忽职守,为用人单位带来实质性的重大损失;
甚至于劳动者可能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维持着劳动关系,对其所在单位的正常生产运营产生极大的干扰,甚至在用人单位曾经提出过明确要求且尚未得到纠正的前提下;
以及由于劳动者本身原因,导致其签署的劳动合同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而无法生效;
或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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