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离婚一方不到场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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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
一般案件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呢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决。
这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答辩权,实现司法程序正义,所专门设置的法律制度。
因此,传唤是缺席判决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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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
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有:
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
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审查;
离婚案件的实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现常常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等等。为解决这一矛盾,审判实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避免:
(1)同时适用两种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审判实践中,对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可采取在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如被告的确下落不明,则缺席判决不会出现不良后果;
如是原告隐瞒真实情况,则被告的直系亲属及相关的亲朋好友会设法通知被告;
如是夫妻双方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则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有关情况,可避免当事人借假离婚规避法律。
如果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场,人民法院是可以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的。缺席判决和对席判决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当事人需要遵守人民法院的判决。
一、诉讼离婚一方不到场该怎么处理
二、诉讼离婚一般2个孩子怎么判 1、
一、诉讼离婚一方不到场该怎么处理
二、诉讼离婚一般2个孩子怎么判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在婚姻纠纷中做出子女扶养决策时,首要关注的应是子女性别福利的最大化。若两名子女均不满两周岁,依法应让母亲全权负责抚养事宜;若子女年龄已超出两周岁但未能达到八周岁,法院将依据父母双方具体状况作出裁决,情形审判坚持以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基本原则。若子女年满八周岁,则须尊崇他们的真实愿望行事。因此,关于两名子女的抚养权分配问题,法院将会全面衡量诸多相关因素,包含但不仅限于父母的抚育能力、经济实力、家庭生活环境、子女对亲情的依恋以及子女自身的意愿等方面,从而确定每名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鉴于离婚事件在诸多法律事务中独树一帜,其所引发的纷争不仅涉及到当事人本身的人身与财产权益,更关乎整个婚姻及家庭结构的稳定性,这类事务具备强烈的社会属性。因此,我们通常并不使用缺席判决的方式来处理此类问题,以免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求权益得不到公平对待,甚至可能出现其人身与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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