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法人不能担任相关职务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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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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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受限于多方面因素: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受刑事处罚或强制措施期间;3)被通缉的犯罪分子;4)曾因特定罪行服刑未超五年;5)近五年内有犯罪记录并丧失政治权利;6)破产清算企业中负有个人责任的前高管;7)因严重违法被吊销执照的企业负责人,在吊销后三年内;8)个人负债未清偿完;9)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况。
在哪些情况下,法人不能担任相关职务

一、在哪些情况下,法人不能担任相关职务

法定代表人主要由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等担任,然而也存在一些情况下不适合任此职务的因素及相关规范要求如下:

首先是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受到限制以至于不能够胜任;

其次是正在接受刑罚或被强制采取刑事措施期间;

再次是正遭受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部门的追捕通缉中;

以及曾因涉及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被判处刑罚且满期未超过五年者;

另外也是指那些在过去三年内因为其他犯罪行为判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并已满五年的人士;

接着是在过去三年内担任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是董事、经理等职位,并且对于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

还包括曾经担任由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样要为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这个时间限制也是针对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开始的三年内;

再者就是个人负债数额颇为巨大,截至尚未偿还完毕的人;

最后则是在法律和国务院所明确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如以上所列举的情况,都不适合担任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二、在哪些情况下欠条无效

在特定环境之下,欠条有可能被视为无效的法律文件:

首先,当欠条的具体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所公布的强制性规则,并且此种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将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在这种情况下,欠条是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

其次,如果欠条的内容明显违反了公共道德规范,例如被运用于犯罪活动、赌博行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欠条在此类情况下,也可被判定为无效;

再者,倘若欠条形成过程中,涉及行为人和相对当事人合谋恶意动作,且这种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此类欠条同样可能被视为无效。在实际情形处理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欠条是否具备有效力。这其中可能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上列举的几种状况。

如若欠条确实符合上述某一种情况,甚至包含其他可能使民事法律行为失效的因素,那么欠条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候选任职资格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与限制: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其次,正在接受刑事处罚或者强制措施的人员也无法担任此职位;再次,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同样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此外,曾经因为特定罪名而服刑超过五年的人员亦不能担任该职务;再者,近五年内存在犯罪记录且已经丧失政治权利的人员也无法胜任这一重要职务;最后,在破产清算企业中承担个人责任的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严重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责人,在吊销执照后的三年内均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如果个人债务尚未完全清偿完毕,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也将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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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br/>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该对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br/>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br/>例如:甲乙企业之间有100万的债务债权关系,甲为债权人,丙为保证人。乙以自己30万的财产做抵押,请丙保证70万。如果乙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先执行乙企业的财产,拍卖或变卖用于清偿。如果乙的资产拍卖所得为3万,那么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仍为70万。<br/>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债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损毁、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全部或部分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减免保证责任。<br/>例如: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甲以自己的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丙企业为保证人。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先执行主债务人的物的担保。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届满怠于行使物的担保,致使机器设备的价值减少20万,视同债权人放弃了主债务人20万的物的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少20万。<br/>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新增)<br/>例如:甲企业为债权人,乙企业为债务人,甲乙之间有100万的债务债权关系,丙为保证人。当债务期限届满时,丙向甲提供了乙可供执行的财产30万。如果甲未积极行使丙提供的乙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权利,致使这部分财产权利不能执行的,保证人丙在30万的范围内可以要求免除保证责任。<br/>5、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新增)<br/>6、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br/>7、债务人转让主债务,既应征得债权人同意,又应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教材原文为: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br/>8、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br/>9、同一债权即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的债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比如,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甲乙之间有300万的债权债务关系,乙用自己拥有的价值300万的机器设备提供了保证,甲要求乙提供500万的保证才可以借给乙300万,乙找丙和丁作为保证人,各自为其担保了100万。<br/>在保证责任期间,如果甲作为债权人放弃乙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质保证,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会发生变化。把债权人放弃的数额和主债务的300万进行比较,如果放弃的数额大于等于主债权,那意味着债权人连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质保证都不要了,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质担保在数额上小于主债权,那么保证人丙和丁的保证责任就只能在他放弃的范围内减轻。如果甲放弃300万乙提供的物质保证,等于主债权的300万,丙和丁的保证责任就可以免除。如果甲放弃的是100万,那么,丙和丁的保证责任就在100万的范围内减轻,也就是各减50万,他放弃的数额小于主债权。(重点和难点,全新知识)<br/>10、法律规定,在保证责任期间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然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的,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可以免除保证责任。<br/>1<br/>1、在破产中,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对其债务人的求偿权是可以申报债权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比如,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丙企业为连带保证人,甲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如果保证人丙企业已经代替债务人甲企业清偿了100万,则丙企业可以向甲企业行使追偿权,甲企业破产,丙企业可以申报100万的债权;如果保证人丙企业尚未履行保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乙银行会申报债权,假设清偿率为20%,乙银行在破产财产的分配当中分配回20万,不足的80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再向保证人丙企业进行追偿。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未申报债权,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丙企业可以申报100万的债权,假设清偿率还是20%,丙企业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分回20万。这20万不是丙企业的钱,将来乙银行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的时候,丙企业需要把这20万拿出来,自己再拿出80万,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br/>我想你就合同法担保已经清楚了,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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