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文规定,对于触犯非法拘禁罪行的犯罪分子而言,其能否得到监外执行的待遇,需视具体案情而定。
若该名罪犯已被法院依法判决为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治疗并保外就医者;
正值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妇女;
生活无法自理,如需暂予监外执行以确保其生命安全及社会稳定者,则可考虑予以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倘若罪犯被判无期徒刑,但符合上述第二项所述情形,亦可考虑给予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
然而,若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能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或者存在自伤自残倾向,则将不予批准保外就医。
因此,罪犯能否获得监外执行的资格,必须结合其个人实际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成文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诉讼法》的第265条规定,对于涉嫌犯有非法拘役犯罪行为人员,是否能够取得监外执行的权利,须悉数考量其是否符合特定的资格条件。而这其中所涉及到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治疗;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阶段的女性罪犯;以及因身体残疾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罪犯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此类罪犯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严厉惩罚,只要其具备上述规定中的第二项资格条件,即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寻求得到监外执行的机会。然而,若是这类罪犯具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或者存在自我伤害甚至危及公共安全的风险,那么执法机关将会拒绝为其提供保外就医的机会。最后,对于是否应当批准保外就医,相关裁决将充分权衡各种因素,包括个人实际状况以及法条规定等多重标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