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诈手法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之贷款,对于这些机构所造成的巨大损害,抑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皆属于“骗取贷款罪”。其犯罪构成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1.犯罪的主体。它通常为普通的自然人和公司、企业等单位组织。
2.犯罪的主观方面。此种犯罪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身的欺诈行为将会导致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然而却仍然积极地去追求这样的结果。
3.犯罪的客体。这种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性。
4.犯罪的客观方面。其具体表现为通过欺诈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从而对这些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罪指以欺诈手段获取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对机构造成巨大损害或存在严重情节。其构成包括: 1.主体为自然人、公司等; 2.主观上故意为之; 3.客体为金融管理秩序和贷款安全; 4.客观上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贷款,造成损失或严重情节。
二、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有什么
首先,从主观要素来看,这无疑是区分与鉴别二者的核心因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人并不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亦或是贷款为最终目标,他们的出发点仅仅在于在自身并不满足贷款申请条件的前提下,试图通过采取一系列违法操作来获取所需的贷款资源,并保证能尽力按时偿还相关债务。
相比之下,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较为明确的主观恶意,其作案动机无非是以非法手段骗取贷款,而后将贷款据为己有,根本没有打算日后进行合理偿还。
其次,就犯罪金额及情节认定方面而言,两罪之间也存在着显著差别。
根据相关律例,骗取贷款罪在数额上要求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标准,或者ite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超过20万人民币;
情节方面则需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曾多次使用欺诈方式获取贷款,或者说此种行为是否已经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了重大损失,甚至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等等。
然而,贷款诈骗罪的追究标准相对简单,只要证明罪犯实际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贷款即可被判定有罪;
关于情节部分,基本都是为了强调对罪犯予以加重惩罚的背景和原因。
另外,在犯罪主体方面,骗取贷款罪既可由法人实体实施,同时也是自然人可能触犯的罪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在量刑方面,贷款诈骗罪的法定刑相较于骗取贷款罪也往往更为严格。
可见,尽管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仍然有许多本质上的区别需要人们去细致研究、对比分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诠释,以下为骗取贷款罪常见的四种犯罪情形:第一,编造并虚构引入资本金、项目投资等所谓“真实”却又本不存在的理由,以此方式企图蒙蔽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第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交易合同等,试图误导金融机构对其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以期达到欺诈目的;第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例的裁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
骗取贷款罪指以欺诈手段获取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对机构造成巨大损害或存在严重情节。其构成包括: 1.主体为自然人、公司等; 2.主观上故意为之; 3.客体为金融管理秩序和贷款安全; 4.客观上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贷款,造成损失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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