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由谁执行的
刑事拘留系依据公安部门或国家检察机关之批准和命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发生的一项法律程序。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主要适用于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公安机关对于那些罪行严重到需要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先行拘留:
(1)正在筹备犯罪、实际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直接指认其为罪犯的;
(3)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部门或国家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法律程序,暂时性剥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对于罪行严重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如有筹备、进行犯罪活动、被指认、有犯罪证据、自杀或逃离、销毁证据、无法提供身份信息、重大犯罪嫌疑等情况,均可先行拘留。
二、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临时性行为,主要针对现行犯罪人员以及重大可疑分子实施,其目的在于暂时剥夺这些人的人身自由,以便于进行后续调查和审理工作。
而治安拘留则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之内,是公安机关针对违犯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采取的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用以惩罚和教育违法者。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后怎样消除案底
在法律层面上,刑事拘留并不必然导致案底形成。假设某人仅仅受到刑事拘留,然而并没有被判定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那么,他/她便没有所谓的“案底”。然而,如果某人被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那么案底将无法被抹去或消除。这是因为案底是对犯罪人员犯罪记录的客观记载。然而,对于特定条件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具体来说,当犯罪行为发生时,该未成年人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那么,应当对与之相关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非是司法机关为了办理事件所需,或者是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必须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严格保密。
刑事拘留是公安部门或国家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法律程序,暂时性剥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对于罪行严重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如有筹备、进行犯罪活动、被指认、有犯罪证据、自杀或逃离、销毁证据、无法提供身份信息、重大犯罪嫌疑等情况,均可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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