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由谁决定谁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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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是由公安部门或检察院依法实施的,其中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刑事拘留是一种紧急情况下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是初步的犯罪证据和侦查的需要,以确保侦查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刑事拘留由谁决定谁执行

一、刑事拘留由谁决定谁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之权力由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

公安机关则肩负着具体实施刑事拘留的职责。

所谓刑事拘留,乃是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在紧急状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而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往往是基于初步的犯罪证据以及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由公安部门或检察院依法执行,其中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刑事拘留作为紧急情况下的强制性措施,旨在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此决定基于初步犯罪证据与侦查需求,确保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二、刑事拘留判刑从哪天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自实施之日起算,而该日期并不包含在拘留期限之内,因此自次日0点起才正式开始计算。

此外,拘留的时限以小时、天数以及月份进行计量。

值得注意的是,拘留期限的起始时刻与日期并未计入拘留期限之内。

当然,我们这里所指的法定拘留期限并未涵盖路途中的所用时间。

若在期满之前,关于上诉的相关文书便已交予邮局发送,那么这一行为将不会被视为逾期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身上。

对于这类人员的拘留期限通常为三日,但可依法延长至七日;

若存在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等情况之一者,则拘留期限可依法延长至三十日。

若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那么超出期限的部分无疑应予以赔偿

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期限届满仍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刑事拘留律师费用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费用并不存在统一的标杆,这主要是由多个复杂的因素所决定的。举例而言,费用往往受到事件的复杂性、诉讼地点、律师的丰富经验以及其声誉影响力等多个方面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地区,相应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提高。然而,对于比较简单的事件,律师的收费可能会达到数万人民币级别;若遇到较为复杂和重大的事件,费用则可能更为昂贵。部分律师采用阶段性的固定收费方式,例如在刑事拘留阶段索取20,000到50,000元的费用;另一种收费方式则是按照实际耗用的工作时间进行计算,每小时的费用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但是无论如何,律师在收取费用时都应该严格遵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且在接受委托之前,委托人必须与律师就收费方式、具体数额等方面达成清晰明确的书面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由公安部门或检察院依法执行,其中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刑事拘留作为紧急情况下的强制性措施,旨在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此决定基于初步犯罪证据与侦查需求,确保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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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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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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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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